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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

  如果上述的一些推测有合理的因素,那么笔者还想更大胆地对秦简中的一个难解的问题作出新的诠释。在秦简整理后命名的《为吏之道》这批简中,第五栏附抄的两条魏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294页。**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土胥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土胥某叟之仍孙。
  魏户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假门逆旅,赘土胥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予*6。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壕。
  魏奔命律从文字特点来看,这两条并非是魏律律文,而是系于魏律之下的“王命”。称其为“王命”在学术界早已有人提出,这本身没有问题,真正笔者所不能完全同意的是普遍说法认为它们就是魏律的律文。虽然两简文后面有律名的字样,可是从形式内容来说,它们并不能称为律,也不是律的内容,这是显而易见的。大概可以这样解释:从性质上讲,可能这些“王命”分别和“魏户律”、“魏奔命律”的内容相近,是两律的特别补充法,因此才标示律名。
  以前的研究,认为这是把王命直接作为律的内容,这样说可能是不准确的。笔者想提出以下看法,即:这两条后面所缀的律名,也是抄录者为了便于分类而加上的类别意义上的律名,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例9,本身并非是律文而是令文,但因需要表明属于哪种律的范畴,所以才标示了“田律”一样,纯粹是为了分类上的方便。此外,这也许提示我们注意,在秦时,已经有了正式名称的那些“律”,对它们加以补充的“令”或“王命”,可能没有独立的名称,而是直接归类至相应的律名之下,但从法律的制定程序或所起的不同作用来看,这些“令”或“王命”仍然具有自身的单列的性格,并不和律混同。
  以上的某些推论可能使秦简研究面对新的课题。稍微简单的一些问题,比如象《秦律十八种》,在实际意义上来说,可能需要改称为《秦法十八种》。因为象其中标在一些简文末尾的的“关市”、“工人程”、“均工”、“司空”、“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名称,也许根本不是律名,而是其他法律形式的名称,并且不排除其中有些是秦令的可能性。稍微复杂一些的问题,是标示为“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军爵律”的那些简条文中,也有写成不带“律”字的情况存在,这究竟是当初简的主人抄写时的省略呢?还是这些没有“律”字的简文有的本来就不是律文?也很值得探索。更为复杂一些的问题是,就是那些已经带有律名的简文,是否也有不少反映的不是当时的律文,而是其他法律形式如令文等等中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借用律名以便分类区别呢?对这些问题,本文基本都是从肯定的立场加以分析和寻求答案的,不知有无不妥或思考不周之处,希望学术界同仁指正或共同探讨。(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一、问题的提出
  日本研究秦汉史的著名学者大庭*?先生所写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在分析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时,认为这些简有五项最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中第一项特点是“存在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其律文,即《田律》、《厩苑律》、《仓律》以下计二十七种。”而他提出的第五项特点是:“秦‘令’不包括在内。”在接下来的详细解说中,大庭*?又说道:“可以认为,在云梦秦简的特点的第一项中提到的二十七种律,是秦对商鞅六律的补充法,在秦代也有把补充法称之为律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在第五项中提到的不存在秦令的文字这一特点有关。秦‘令’的文字之所以不存在,大概是由于本来作为补充法的‘令’,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秦不存在。因此,笔者认为这个制度大概是在汉代创始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二十七种律是补充法已被整理编纂的产物,其后的补充法与汉代一样以‘令’的名称存在下来。秦令的是否存在及其内容,是将来应该解决的问题。……在秦代,将正文的‘法’改称为‘律’,补充法也还叫做‘律’。……汉代以后的补充法也有对律的补充,大多被称为‘令’,只是秦令的存在与否目前尚不清楚。” *** 大庭*?:《秦汉法制史研究》,详见书中第一篇第一章第三节“秦以前的法与汉代的法”,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11页。**
  大庭*?书中虽然说明这一章是在发表于1974年的论文基础上改写的。但考虑到那时秦简尚未出土,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些有关秦简的推测内容是在1982年出版本书时添加进去的。笔者觉得大庭*?先生点出一个很有意思也很有意义的问题,那就是秦令是否存在?看来大庭*?先生基本是持存疑态度的,而这种存疑在他的看法里始终无法排除。如同氏1977年发表的《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的研究》一文中,也是持此观点,他在谈到秦简中出现的各种律时,曾说道:“可以假设秦的追加法也以‘律’为名,以‘令’为名公布追加法的做法是在汉代创始的。这一推断能否成立尚需进行研究,但在这里提出来作为秦律研究应该考虑的问题。”***同上,第64页。**考虑到大庭*?先生著作在中国翻译出版时,他在1988年所写的中译本序中并没有更多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补充修改自己的这一见解;同时也没有见到中国和日本的其他学者就此问题发表看法,所以,这一问题仍存疑至今。笔者觉得,以目前的情况看,提出与大庭*?先生推论相反的观点,即认为秦应当有“令”这一形式存在,应当不是一个难于得出结论的看法。这方面最有说服力的论据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奏谳书》中整理编号一八的案例,所记时间为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案卷中引用了一条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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