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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市公司管治制度近况

  影响小公司上市委员会的建议是针对所有上市公司,无分大小。然而,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为符合守则各项要求,带来庞大财政支出。甚至成为小型公司上市的绊脚石。Collier, P., `Factors Affecting the Formation of Audit Committees in Major U.K. Listed Companies,'' Accoumting and Business Rasearch 23(91A), pp421-430
  财务以外的问题
  委员会的建议全部集中在公司管治上的财务问题。只有一小段提及公司员工的情况第4。29段,26页(委员会报告书),这未免太片面化。虽知公司的董事局及CEO不单对股东负责,还要顾及广大员工利益。委员会好像对财务问题情有独钟,白白放弃了处理其他问题的大好机会。Boyd. C, p177
  结论吉百利委员会花了一年半的时间,大量人力,专业意见,以及纳税人的金钱,却换来一个备受批评,不全面的报告书。重要的建议如外来董事的设立,已被时间证实为作用不大,能杜绝公司管治的弊病。守则无强制性,对今日英国商业社会的高度剥削现象无法根治。作者认为,报告书迟出台了50年,是一个与现实环境脱节的产品。在现今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上述的公司管治丑闻案例,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更严重的问题还在后头。若不及早防范,受害的是千千万万个别投资者艰辛工作及储蓄的成果。作者使用‘艰辛’一词著实并不过份。在英国,个人入息税偏高,加上社会福利及劳保等徵款,一般平民百姓的薪酬,只余下很少的部份可作投资用途,是真正的‘血汗钱’。这与东南亚国家实行较低税率的情况不同。
  要有效执行新措施,作者认为必须立法,强制施行。当然,有相反意见会出现,指这方法只为律师及会议师制造赚钱的借口。同时,当人的贪念一起,再严厉的刑罚也阻止不了。例如:有执行死刑的国家不是还有杀人犯吗?但作者认为,在平衡了所有因素后,仍需立法才能起实质作用,这是基于以下原因:
  1、立法表示了政府的决心,亦增加人民的信心,能起积极的作用。存心不良的公司负责人,不能掉以轻心。因为除有刑罚的后果,还要在诉讼时支付很高的律师费,当事人可能得不偿失。(英国的律师费是按时收费,不存在效果收费或标的额百份比的计算方法)
  2、当公司管治的问题已到达不能有效全面控制时,只有立法才能起阻吓作用。美国民间存有大量私用军火,情况已一发不可收拾。据统计,每小时就有一名少年误被枪伤或杀害,这数据已没有计算真正犯罪的暴力行为。除立法管制军火自由流通外,还有其他良策吗?
  3、上文已有约略提过,归根究底,这是人性软弱,贪念的问题,是个道德操守问题。如果所有公司董事及CEO,都有所谓‘英国绅士’的素质,根本不会出乱子。但时代不同了,自由经济及社会繁荣已使他们变了质,传统思想被打入冷宫,换来的是‘冠军全部取走’(winner takes all:美国俚语)的心态。本文不是研究如何改善英国的德育训练,但很肯定的是,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教育这些公司负责人,使他们立即改变。只能用最快的措施,监察他们的行为。豺狼已长大了,在羊栏外等著。最有效的办法,防止牛也们偷羊,是加高门栅,还是重头训练牛也们?
  4、在很多国家,例如中国,都存在行政措施,宏观调控经济情况。但英国已走了900年的普通法大道,大规模的行政手段不能随便施行。唯有依赖法律改革。
  5、政治因素对法律改革亦构成一定压力。英国一直由保守党与工党轮流执政。在以往,执政党若通过一个较极端的法例,不只影响下届大选时的支持率,甚至执政党内部支持亦受牵连。戴卓尔夫人下台的原因之一,是她的政府通过了一项极不受人民欢迎的‘人头税’Poll Tax。因此立法也要适可而止。
  如何立法
  倘若立法是最佳办法,解决公司管治的问题,应该如何立法?
  作者认为,立法要对症下药,不能‘治标不治本’。以下是几个建议。
  1、充公财产
  这个不是新建议,一直已有学者提出Philips, I, ‘The Wrath of Maxwell,’ Letter to the Editor of the Guardiun Weekly, 22.3.1992, p.2。意思是把董事或CEO,透过不当管治的收入没收。至于应该充公到哪里去,作者认为,受损失的是公司股东,要归还给他们。假如准确计算弥补股东损失有困难,最起码要把罚金送回公司,作为储备,供以后发展之用,而不是作为刑事罚款,给了政府。
  2、成立董事公会
  上文已有提及,为配合守则对外来董事的要求,必须有万多名合格的人仕,出任此职。作者认为,为何不成立一个新专业,称为上市公司董事,由它的公会监管专业操守?西方国家在战后经济发展迅速,很多新的专业成立,如:保险业,地产代理业等。这是正常现象,亦是个正面现象。如果上市董事需要符合守则中的多项要求,而公司每年都有庞大营业额,作者认为,必须具有一定专业资格才可达到基本条件出任。把上市公司董事视为一个新兴专业实不为过。所有专业都有公会,制定会员操守,严格执行。若有发现行为不检,可以被取消专业执业资格,永远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相信这种严励制度可以促进会员自律。假如会员本身有其他专业资格,如律师或会计师,则可以用作双重保险,因为任何人如果被一个专业公会除牌,将直接影响他能否保留另一个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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