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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市公司管治制度近况

  虽然守则备受批评,但有学者认为上市公司大多尽力遵守所有建议。1996年初,世界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Deloittes and Touche,调查了45家英国上市公司,发现其中43家已全部遵守守则内容,其余亦已符合了部份内容。News igest, the Company Lawyer, Vol.17 No.6 at p174(1996)作者希望能有跟进工作,在调查了所有上市公司的遵守程度后,作详细报告。
  守则发表后,另一委员会Greenbury Committee亦于1995年发出了报告书。这次重点围绕着公司董事收入的问题,要求对它作详细分类及银码,要求公司帐目内更精确地列出。The Economist, 25.11.1995 at p.59
  1997年,英国公布第三个委员会报告,称为Hampel Committee。它指出前两个报告对于公司领导阶层的管治建议已足够,现在应该注目于较实际的问题:董事局如何令股东从公司获取更大收益?The Economist, 9.8.1997 at p.14在这方面,亦有学者附和先前的建议,以股份代替现金,增加董事的收入。同上作者认为,内部管治与股东收益同样重要,是互相牵际的。
  从这些近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英国政府正尝试用各种方法,有效管制公司内部运作。我国的公司法正处于雏型阶段,对西方大国的问题,必须汲取教训,帮助发展以后的道路。我们亦可感受在西方的经济体系中,立法机关及有关当局面对的问题。寄望今后我国能订立完备的法规,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管治体系!
  (作者单位/香港浸会大学会计及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访问学者责任编辑/黄芝英)1998年5月7日 
  本文是作者于1998年5月8日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演讲之内容。谨以本文庆祝母校百年校庆。
  刘冠伦
  前言
  公司“公司”是指经由公司条例,Companies Act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有法人身份。本文中“公司”并不包括独资及合伙的业务。在英国公司法中,并无禁止独资或合伙业务使用“公司”一词。管治制度(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乃近年欧美公司法中之热门话题。公司管治是指公司的管理、决策及远作。由于公司不是自然人,无独立思考能力,公司管治便成为公司股东及董事‘必争之地’。英国公司法并无像中国公司法中,拥有监事会(第124条),工会(第16条)及党基层组织(第17条)。本文研究英国公司管治制度之近年发展情况。英国政府分别于1992,1995及1997年,成立专案委员会,研究此问题,特别针对董事局及行政总裁权力过大的现象,本文稍后详述,并认为目前制度不足以妥善解决问题。
  公司管治权力分配英国公司之权力架购,由股东大会及董事局组成。股东为公司之业权人英国公司最少需有两名股东。公司分私人及上市公司。私人公司最多可有50名股东。,共同拥有公司,分享公司营运成果。股东每年召开股东年会,作重要决策。有需要时,可以随时再召开特别会议。董事局由董事组成,负责公司重大的业务决策。个别董事可经公司授权,独立行使权力。此外,个别董事可以出任为行政总裁Chief Executive Officer(简称CEO)。这是个全职工作,每日处理行政事务。具体来说,下列几项事务经法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董事局无权干涉。
  1、更改公司章程及公司名称。
  2、更改公司注册资本。
  3、委任及更改公司核数师(auditor,即执业会计师)。
  4、辞退公司董事委任董事一般亦由股东大会负责。特别情况下,可由董事局代为委任。
  5、决定清盘。
  其他各项具体安排,公司法无详细规定,一切交由股东负责。他们通常在公司成立时,将有关各项权力,列在组织细则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分为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及组织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组织大纲列出公司名称,居所,营业范围,成立时之注册资本及公司性质(例如是否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细则记载公司内部运作之各项细则,包括事局及个别董事之权限。中,授权董事局及CEO行使。以后需要修改时,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更改。此外,公司需聘请独立核数师,每年核算帐目,作为公司报税之用。亦要对公司财政状况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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