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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俄联邦新民法典对“企业”范畴的界定

  同时,就俄联邦新的民法典对“企业”范畴的确定,在俄联邦学者中也引起了不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在前苏联时期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向为:在弄清法人的性质时,首先研究的是具有法人权利的企业。因此,把企业作为主体这种研究的思路应该继续。而把企业作为权利客体规定,破坏了法人具有组织统一性的特点,而仅把法人看作是某人的“钱袋”。这种观点不过是法人最古老的理论—法人“无主财产说”的现代提法。他们认为,企业不是“装钱的口袋”,不是权利客体,而是由有生命的人组成的最复杂的社会机体。〔14〕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典将“企业”解释为没有人的、但又是“用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综合体”,表现了法典规定的内部矛盾。只有有生命的人才能利用该财产的综合体,工人们是把自己的智慧和劳动与该“综合体”相结合进行工作的。法典规定企业为民事客体,完全忽视了人—工人是企业的组成部分。〔15〕不难看出,学者们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出发对法典的规定提出意见的。
  当然,今天俄联邦民法典对企业概念的不同适用,体现了立法者的立场。法典对企业性质的规定首先表明,对于不是财产所有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不能称其为法人,这样的“企业”只作为财产的综合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作为主体来研究,这是民法科学发展的必然。但是,立法者同时又注意到了俄罗斯的现实状况。第一,在目前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国有企业的结构仍作为中央调整经济的方法之一,法律必须保障和保护国家重要经济部门(矿藏开、冶金、机器制造业、国防工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的正常运转。在搞活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关系到社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企业”应该在国家的控制之下。另外,俄罗斯新的民法典对单一制企业地位的确定和它的权利范围的限制,也正是对在私有化过程中产生的极端现象的纠正。第二,由于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俄罗斯经济中形成了大量的国有企业,甚至在私有化以后,仍保留有数量较大的不是法人的国有企业,考虑到这种现实,需要立法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也避免一切其他的所有人利用“企业”的形式扰乱经济秩序,因此,民法典则只保留了国有和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企业”为权利主体的结构,又为一切其他企业的创办人留出五年多的时间按现行法的要求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第三,对原有概念的彻底变更,并从人们习惯的意识中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正如俄民法学家所说:“在短期内,从我们早已习惯的概念转向正常的市场经济关系所固有的概念,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当我们经济中的组织生产者里,国家法人暂时还起着统治作用时,实现这种转变则更难。”〔16〕“法人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在国内民法中出现,是国有化,行政命令式经济的结果,而保持甚至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它,也是过渡时期立法迫不得以所采取的措施。〔17〕
  综上所述,俄联邦新的民法典对“企业”概念的不同适用,反映了俄联邦的民事立法仍处于改革过渡时期的特点。今天,当我们在研究和运用俄联邦新的民法典时,应该注意到法典对“企业”范畴的不同界定及它的适用范围。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责任编辑/潘剑锋)
  注:
  〔1〕A·Я·苏哈列夫主编:《法律百科词典》俄文版,莫斯科〔苏联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3页。
  〔2〕A·B·维涅吉克托夫:《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管理机关》,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40年第5~6期第25页。
  〔3〕〔4〕A·B·维涅吉克托夫:《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莫斯科~列宁格勒1948年俄文版第317~323页。
  〔5〕C·M·科尔涅耶夫:《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莫斯科1964年俄文版第147页;C·H·布拉图西《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经营管理权的相互关系》,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86年第3期第23页;H·Д·叶格洛夫:《经营管理权是苏维埃民法的制度》,载列宁格勒大学《法学》杂志1986年第6期第24页。
  〔6〕〔8〕E·A·苏哈诺夫:《关于民事立法纲要》,载《苏联最高法院公报》1991年第10期第42页。
  〔7〕Б·И·布金斯基,Д·Н·萨菲乌林:《法的经济:形成的问题》,莫斯科1991年俄文版第130页。
  〔9〕E·A·苏哈诺夫:《法人的体系》,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91年第11期第42~43页。
  〔10〕《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注释(企业家版)》,莫斯科1995年俄文版第175页。
  〔11〕地方自治组织(M Y Н И Ц И П А Л L Н Ы Й)财产所有权,是在原《俄罗斯财产所有权法》的基础上,根据俄联邦总统1993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管理改革”的命令形成的。根据新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地方自治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城市(镇)居民组织和农村居民组织以及其他地方自治组织。这种所有权是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形式,但由于这种财产所有的结构具有公法的性质,因而在很多方面与国家所有相近,如地方自治组织的机关是由其所有人授权并以所有人的名义参加财产流转的法人,但它不是财产所有人,对所有人转交的财产有经营管理权。立法将市自治组织财产所有独立出来的目的,是要加强国家下属权力机关的财产法律地位,为以后地方自治机关的改革创造条件。
  〔12〕《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4年第5期第393页。
  〔13〕随着苏联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曾受到前苏联理论界推崇的A·B·维涅吉克托夫的经营管理权的思想逐渐地显示出它的不足,这种理论不仅不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成了经济发展的障碍。学者们呼吁,应该寻找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结构取代经营管理的范畴。随后可以看到,在前苏联的所有权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围绕着如何解决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问题,如何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的问题,展开了长时间的讨论并提出了多种建议和设想。立法对国有企业权利的独立性问题也相继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完全经营权”的规定,以及后来的部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措施,都是这种讨论的继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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