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下)

  当然还存在另外一种需要防范的可能性。如果频繁变化的法律是在两种对立、矛盾的政策立场之间左右摇摆,时而允许私人经济存在,时而禁止或限制私人经济存在;时而允许农民长期承包土地,时而又收回成命,缩短或不允许农民承包土地。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正常的行为预期自然就无法建立,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便会大量滋生。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中国目前也不是完全没有出现此类情况,但幸好不是主流),人们对于法律可就一点感觉也没有了。
  十、中西方法治的社会代价与操作成本比较
  中国实行法治,最缺少的就是时间,所以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以自己掌握的政治资源推动法律的实施。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要想节省时间,就要付出节省的代价。
  经济学家常说,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法治方面,通过变法模式,尽快地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它为现代国家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可以在较短时期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的。近代德国、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也能够证实这一点。然而,这很可能只是法治的表面成功。要使人们的行为习惯与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要求相一致,要按照法治的要求重新塑造人们的行为习惯与适应心理,使新建立起来的法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运作,必定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样一来,理想的法治图景中就出现了不理想的阴影。法治要求与人们行为习惯之间的隔阂、法治模式与制度实际运作的差别、法治形式与法治内容的分离,种种为法学家所不情愿看到的东西可能将会出现在他们面前。
  人们常说,历史是无情的。这一代法学家讴歌的法治理想,可能又是下一代法学家激愤批评的对象。
  其实,我们付出的必要代价还不止是法制,急促现代化与传统社会的不适应还不止体现在法律生活方面。迅速发展起来的现代工业文明与仍然相对落后的乡村文化的反差,紧剧膨胀起来的都市人口规模与长期欠帐的城市设施的矛盾,充分满足的物欲享受与贫困起来的精神状态的比照,等等。这些都是可能出现在人们未来生活中的不理想成份。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变法模式的代价是否太大了?
  应该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从更宏观的、历史的角度,从宏观比较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这样,就产生了政府推进型法制与社会演进型法制的代价比较问题。其中,我们主要想讨论一下,西方社会演进型法制的社会代价是什么?以及,假设中国不选择政府推进型法制,不走变法之路,其可能出现的代价是什么?
  比较研究的前提,是对法治的社会成本与代价两个概念作一种技术上的区别。法治的社会成本,是指推进法治过程中的必要的付出与投入,主要包括设计成本、实施成本,其基本上是一种能够或是可以接受的东西。法治的社会代价,是指法治后果中的更残酷和更惨痛的内容,主要指社会为法治所付出的牺牲和不应该有的损失。虽然有上述简单的区分,两者的界限可能仍然是模糊的、不十分精确。
  根据以往掌握的、有限而简单的历史常识,我想提出这样一个基本判断:西方社会演进型法制的社会代价是巨大的,其中也充满了不少血腥之气;同时,这种法制的政府操作成本相对较小。
  单凭回忆就可以提出一些能够说明这种观点的例子,十六、十七世纪英国镇压雇工和流浪农奴的“血腥立法”,十七世纪英国国王被驱逐,十八世纪法国国王被推上断头台和雅各宾派的“革命恐怖”,十八至十九世纪法国五部宪法宪法背后的革命与复辞的反复,十九世纪初英国镇压和限制工人运动的立法,等等。
  在看到这些历史现象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西方政府在改革法制过程中的相对低的操作成本。西方国家的社会法制化过程,基本上是在逐步地、单一地处理社会法律问题的,不仅对于法制知识的需求是局部性的、零散性的和可逐步积累的,而且在不同时期专门应对个案性的问题,也使法制实施的社会阻力和难度相对缓解。
  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一种反驳,你上面所说的西方社会演进型法制的巨大社会代价,实际上是西方的整个社会近代化的代价,而不应该简单地归结为法制本身。或者,即使西方法制的社会代价比较大,但它走的是一条开创性的道路,自然要付出更多的探索与牺牲。这些我都同意,而且也同样注意到了。
  问题不在于,西方近代法治化进程中的巨大社会成本应该归结谁?是归结为法治,还是归结为社会?这些问题尽可能留给历史学家去争论。我们想说明的仅仅是一种比较,和根据比较得出的对于目前中国法制建设有益的结论。
  与西方社会演进型法制或西方法制的近代化相比,中国法制面临的特点在于设计与操作的高成本和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尽可能的“低代价”。这里所谓“低代价”,不是拿中国近代化与西方近代化相比,虽然这种比较可能更有一种可比性。我们所说的“低代价”,是指我们现在正在着手法制现代化,我们不想重复西方法制近代化的老路,不想再重新经历政府更迭、人民疾苦、贫困甚至流血,不想再重复巨大的社会动荡(中国已经承受得太多了)当我们目前正在开始进行法制建设时,我们想力争避免这种代价。所以,我们选择了政府推进型法制,选择了“变法”道路。
  更能够说明问题的方法,也许是建立一种假设。假设我们不选择政府推进型法制,假设我们不选择“变法”,假设我们也放任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让它凭着一种自发的、自然的力量去发展、演进。假设中国进行了另外一种选择,走上一条社会演进式的道路,我们可能要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会出现另外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前景呢?结果可能会是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法律体系未能迅速建立起来,中国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政策主导型的社会控制体系之中,徘徊于国际市场中的大量国外资金和技术不敢在中国落脚,束缚于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会一天天烂下去,八亿农民依然每天听命于生产队长的派工、在田地里偷懒,城里的干部职工仍然被置于单位的严格管教与控制之中,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级党政领导依然掌握和行使着任意的、专断的权力,一个已经贫穷落后的中国等不到它自身发育成长,成为一个富强的国家,就已经重新置于世界大国的重新控制甚至奴役之下。
  假设我们指望中国依靠社会自发的内部力量慢慢地“生长”出一个法治社会,那我们就真的重走西方社会演进型法制的老路了,真的有可能重走几代人贫困、流血、动荡的历程。到那时,也许又要经历了一个百年苍桑的周期,把几代人的幸福与权利作为法治成功的祭奠。
  幸好这种假设没有出现,幸好在国内外的环境压力面前,在几十年惨痛历史教训面前,中国领导人毅然猛醒,提出了包括法制在内的社会全面现代化目标,并依靠国家的政治资源优势全力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才没有出现另外一种假设。
  与社会演进型法制相比,政府推进型法制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过大的设计成本与操作成本(当然,它还有更大的问题,比如受政府偏好影响,改革的可能局限与中途停滞等等,我们在后面将讨论此问题),但它避免了社会自发演进所可能出现的贫困、流血与动荡。实际上,除了西方早期国家凭着得天独厚的历史条件走上了社会演进型的法制近代化道路,其它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可能再走西方的老路,必然要走上一条在西方挑战面前回应挑战的道路,走上一条学习西方、为我所用的道路,走上一条移植法律、适宜本土的道路,走上一条设计操作高成本和社会低代价的道路。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之路,可能也是其它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将要选择的道路。
  当然,我们说,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的特点之一是改革成本高和可能的社会代价低,这一半是基于目前现实的分析,另一半仍然是一种预想和推测。因为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还刚刚起步,未来的前景仍无法全面把握,对整个法治化进程的全景及最终结果仍然无法得出一种完全准确的预先判断。
  十一、政府推进型法治的成本、代价、可能局限在以上篇幅中,我们主要是站在一种现实主义立场上讨论了政府推进型法治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问题,或者说是为政府推进型法治作了某种理论辩护。然而,只注意到问题的一个方面仍然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问题的另一方面,注意到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必要代价、可能的局限和其它不利的一面。
  通过前面的许多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概括地说,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基本特点是: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量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治化进程中的动力不足问题;通过实行法治的赶超发展计划,以期节省时间,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治化进程;通过精密的尽可能周全的设计与操作谋划,以期避免和降低法治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代价。这些特点固然显示了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优越性,显露出它的可取之处,但同时也暗含着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不足、它的可能局限与代价。
  第一个方面的局限与代价:政府自身的不合理价值偏好对法治化进程和方向的影响问题。
  我们知道,在政府通过法律、命令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制度变迁的方向、方法、策略是受政府价值偏好影响的。在以往近二十年中国法制建设中,政府价值偏好对法治目标的确定一直有着强烈影响。比如,从对“法治”概念的批判到对其认可,对抑制和拒谈“权力制约”问题到开始承认这个问题的存在,从批判人权到承认和讨论人权问题,等等。法治化进程的方向和方法、策略,都直接取决于政府的目标,取决于政府观念的改变与变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