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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下)

  类似于上述改革设计失败的情况,人们在后来的1987年至90年代初的承包制和从1986年起开始的股份制初期改革试点的改革中同样能够看到〔36〕。
  政府的主观法律制度设计与社会生活客观需求相脱离和矛盾问题,在中国还更突出地表现为政府推进法治和制度创新中的“急燥症”和虚假的形式主义。下面一则新闻报道所反映的各级政府“运动式”地搞改革的情形是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东西:
  李铁映在各地考察企业时指出:不能用运动办法搞改革。国家体改委主任李铁映先后在安徽、四川、河北调查研究……李铁映说,有的地方提出三个月、半年完成小企业改革,往下布置硬指标,定死进度,这样做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违背群众的利益,是不会有好效果的。可以说,在今天的条件下,靠上级行政压力来搞改革是搞不好的〔37〕。对上述现象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是一种赶超型的现代化运动,政府对于实现现代化目标有着急切的心理。这本身就易于引发现代化运动的“急燥症”。另一方面,政府在推进法治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是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进行的,而且最终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来具体实施。由于政绩考核的普遍不合理,各级地方政府往往基于追求“政绩”的考虑,急于在短期内做出成绩,于是便有了种种好大喜功、追求表面成绩的形式主义和浮夸的虚假做法。其结果是法治体制框架的主观设计与社会生活的客观情况相脱节。它说明,政府在推进法治改革和制度变迁中的角色是双重的,它既是改革的推动者,又是改革的对象。这也是中国改革问题中的难题所在。
  十二、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两难困境与克服
  既然现实注定使我们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如何能够尽量减少变法模式给社会生活可能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呢?这可能是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也是需要予以更多关注的问题。因为,毕竟我们已经踏上了“变法”之途!
  中国的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进程是在来自左、右两个方面的矛盾冲突中进行的。目前的法治化进程是过快了,还是过慢了?我们借助政府力量是过多了,还是政府的权威仍然不足?我们学习引进西方制度文化是过多了,还是仍然需要继续学习?法律是过于忽视传统,还是保留的传统体制因素仍然过多?法治理想是过份“西化”的梦想,还是政治保守色彩依然浓厚?中国社会是应该过份“法治化”,还是应该加紧以法治消除人治的固疾?对上述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谁又能简单一言定论。
  急剧的社会现代化进程和与之伴随的同样急剧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使中国社会处于新与旧、现代与传统、保守与创新的极端矛盾的两难困境。我们需要警惕和批判的不仅是简单照搬的西化,不仅是超越现实的变革;我们毕竟还应该警惕和批判盲目自大的国粹情结,还应该警惕和批评固守残缺的落后意识。中国的改革命运与前景注定使我们要同时面对两个“敌人”,要在两条战线上“作战”。
  百年的国运兴衰与社会动荡,使中国人特别容易在左、右两极摇摆不定,最不好走和最不会走的就是一种适中的道路。中国人传统上很讲究中庸,但我们却只是很少量地继承了这份宝贵的遗产。
  假设中国目前的法治化进程主要是采取了变法模式而不是借助传统的方法,假设这已经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且是近期内不可能有太多改变的事实。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将变法模式与国情问题较好地结合起来?如何在主要依靠变法模式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同时,较好地借助和利用传统?如何较好处理西方制度、技术、文化与中国现实国情的关系问题?这就是尽量减少和降低变法模式可能给中国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可行办法,也是持各种不同观点的人所接受的共同话题。
  如何尽量减少政府推进型法治给中国未来社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问题还在于如何设计变法、如何操作变法。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很好地处理法治的政府推进与法治的社会土壤的培育的关系,处理好学习西方与尊重国情的关系,处理好变法迅速与体制生长的自然节律的关系。认清国情、分析国情,从国情出发,这可能是持不同立场、观点的人所共同提倡的。
  其实,最早意识并且告戒人们注意这个问题的,是邓小平。邓小平说。
  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马克思、列宁的本本上找不出来;每个国家的基础不同,历史不同,所处的环境不同,左邻右舍不同,还有其它许多不同,别人的经验可以参考,但是不能照搬。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8〕。
  当然,邓小平是从整个中国改革的全局讲这个问题的,是就更大范围内的问题而言的。
  把这个观点放到法治问题上来,人们可以发现,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理论强调的是中国的现实,是现实国情,而不是所谓传统。尊重中国的现实,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是处理所谓变法模式与本土资源论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论的最佳视角,也是双方所共同提倡的。
  如果我们认为,政府推进型法治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照搬国外法律,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模仿过程,并不是一种不顾客观现实、一味按主观意志设计社会的过程;如果我们认为,借助于政府力量推进法治也需要认识国情、尊重国情,也需要将域外法律文化与本土国情相适应,也需要把握变法的时机与策略,那么,政府推进型法治还那么“可怕”吗?
  如果说,政府推进型法治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它可能有过分追求速度、不顾社会客观需要的倾向,可能有过份西化的弊端,可能有法治动力自发衰弱的趋势。认识这些问题,预见这些问题,政府推进型法治是否就可能逐步完善起来、从而获得一种良好发展呢?因此,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出发,从目前已经发生的且不易改变的事实出发,我们面临的问题或许不是应该更多地借助社会、借助传统,还是借助政府的问题,而是如何处理好变法与社会演变、变法与国情、变法与域外文化、变法的政府作用与人民的作用的关系问题。这正是需要通过实践来解决的问题。
  总而言之,政府推进型法治的成功,取决于诸多因素。
  从总体布局上说,它既取决于法制自身改革的成功,更取决于法制外部改革的成功,取决于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法制化改革的成功。
  从现阶段意义上说,它取决于在知识缺乏、信息不全、法治动力不足和时间紧迫的诸种压力面前,能否设计和实行一条稳妥的、分步实施的、总体分解式的渐进性改革道路;取决于能否寻求一种低成本的改革操作方案;取决于能否解决改革的主观设计与急促推进所造成的法律制度框架与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之间可能存在的脱节和矛盾。
  从长远意义上说,它取决于通过法制改革和经济、政治改革所不断取得和积累的效益成果,取决于改革所不断获得的不可逆转的势头;取决于能否克服政府自身不合理价值偏好对法治化进程和方向的影响,能否克服法治化进程中政府改革动力的衰减趋势,避免改革的中断或停滞,取决于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新型的良性的利益互动关系;取决于在改革开放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下一代人的政治智慧,取决于他们能否在中国传统集权体制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能否走出一条维护民主法治、平衡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珍视本土文化价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编辑/张骐)
  注:
  〔25〕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1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蒋立山《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文章,刊登于《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第37页。
  〔26〕关于“分解改革”的思路,应该归功于中国经济学界的启发。参见中远胜主编:《中国经济改革理论流派》第586页,关于“分解改革和补贴改革”的介绍与评价。
  〔27〕这个道理是首先由经济学界提出来的。参见中远胜主编:《中国经济改革理论流派》P586,关于“分解改革和补贴改革”的介绍与评价。
  〔28〕北京大学法律系《外国法制史》第18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8月第一版。
  〔29〕见《北京日报》1997年12月2日一版文章。
  〔30〕参见钟朋荣:《十年经济改革——历程、现状、问题》P55——57,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6月第一版。
  〔31〕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9、375页。
  〔32〕〔33〕参见吴稼祥《新权威主义述评》,载于《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争论》第37、58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4月一版。
  〔34〕〔36〕参见吴敬莲:《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第143—144、153-173、216-226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二版。
  〔35〕这段分析是对吴敬莲先生评价企业扩大自主权改革不成功的原因的概括。参见吴敬莲《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第145—149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二版。
  〔37〕见解放日报社《报刊文摘》1998年1月12日一版文章。
  〔38〕引自中宣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第14页,学习出版社1995年5月第一版。 
  七、法治过程中的时间因素:渐进性与三种时间概念
  一些人把中国法治化过程看成是一个渐进性过程〔25〕。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间压力与过程的渐进性?时间上的紧迫性与渐进性是一种什么关系?
  首先,对于渐进性概念可以从时间上来理解,这可能是最容易选择和把握的角度。同时,也可以从事情的步骤、阶段性等方面来理解。后一种理解也暗含时间因素,但并不是主要的。我是从后一种角度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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