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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下)

  按照传统法理学教科书的观点,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法律的频繁变化、朝令夕改,会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从而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其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不幸的是,中国恰好正处在一个法律制度频繁变化的时代,法律变化之急剧频繁、范围之广,在古今中外历史上恐怕也不多见。如果单凭法学家的观点判断社会,这无疑是一个糟糕透了的时代。然而,单凭一般的感觉,就会使人意识到,实际的情况(幸好)并未如此,或是并未如此严重。
  当然,可靠的感觉是最原始的,它也经常出卖我们。当教科书无法提供对问题的现成答案时,感觉便转向理性。理性能如何解答呢?法律应有的稳定性与法律的频繁的变化发展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律的不断变化为什么没有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呢?
  知识的东西往往是具体的。对于法律的认识应该依特定时间空间条件而转移,依特定时空条件而特定化。对法律的认识改变了,对于法律的判断和预测自然也会得到调整改变,进而变得更加准确。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与行政计划主导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过程,是一种十分特定化的法律生存空间和生长空间;传统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演变历程。关于这种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法律的情况,我们的知识还非常少。
  不仅如此,西方学者的著作中有不少关于什么是法治和什么东西构成法治的论述,但是,法治社会是如何从人治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能否和怎样在一个较短的历史时期内有计划地推动传统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法律变化与人们行为预期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这些话题却不在西方主流理论家的理论视野之中。
  虽然如此,中国近二十年的法制改革历史和我们关于历史与未来的一些基本知识也使我们开始逐步感悟和认识到一些新的东西。这些逐渐形成的新的感悟和认识,能否使我们对于变化社会中的法律期待也有所改变呢?
  首先,未来是不确定的,关于未来法律的知识是不充足的,一个急剧变化中的社会前景和法律前景就更难确定,我们又何以能够建立一种稳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一种稳定的法律预期呢?在一个迅速变化发展的社会中,人们可能连在诸如努力工作与投机取巧、存钱储蓄与突击花钱之间如何选择这些基本生活预期都无法确立,又如何能够确保法律的稳定和提供预期保证呢?如果人们越来越多地开始承认人的理性的一种“有限理性”,它恰好为在迅速变化的社会中无法建立起一种稳定的法律预期也提供了论证。而且,越是急剧变化的社会,有限理性的“有限性”就越是突出。
  我们已经处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过程中,既然我们还不知道社会的发展变化将要把法律推向何方?在建立稳定的法律预期方面就只能保持一种有节制的、奢望不高的低度要求。这或许是一种无奈,但也体现了一种求实态度。不过,这并不是最重要的。
  其次,在急剧变化的社会中,建立生活新秩序的法律手段无非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全方位地建构社会秩序新框架,诸如前苏联东欧“一揽子”改革计划的实施;另一种是中国式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法律改革以分步实施为特点。一次性全方位地建构法律新框架,或许可以一下子建立起一种稳定的法律,从而有助于人们建立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但它必须以充足的知识掌握为前提(这是一种极难的事情),并且仍要冒全盘失败的风险。越是想一劳永逸地建立起稳定的法律预期,越容易遭致全面的预期失败。正是考虑到全方位一次性地建构法律体系的信息成本过高,预期失败的可能性过大,或是预期风险过大,渐进性的、分步实施的法律改革才成为一种必要的次优选择,法律的不断改变和变化才成为一种不得不如此的做法。
  最后,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不断变化的法律是否会必然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呢?
  我们先从身边的正在发生的事实来说明问题。渐进性的、不断的法律变化会对人们的行为预期产生什么影响?不断调整变化的法律、政策、制度是否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不能简单地从宣扬法律应该稳定的“本本”出发,而要从特定社会中的生活的现实出发,才能找到合理的答案。中国近二十年的渐进式的经济改革和相应不断的制度与法律变迁,是使人们努力工作、发展经济的行为预期增强了?稳定了?还是使之削弱了?近些年来的中国法律的“频繁变化”给普通百姓带来了什么呢?
  《北京日报》曾经发表过一篇反映北京郊区的山区农民自己出钱修水利的报道。文章开篇就是一段颇为感人的文字:
  从来没有看到过山区农民有这么大的兴修水利的积极性!两三万人天不亮就上山,晚上踏着晚霞归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农民们自己从腰包里掏出了积攒多年的1333万元钱,在山沟里修建了3019处小水利工程。……农民第一次成为山区水利工程的投资主体。〔29〕
  农民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这正是政策(法律)不断变化的结果。应该说,没有哪个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农民自己出钱修建水利设施,没有这种必要,因为在事实上,农民们不会凭白无故地出钱修水利,如果他无法获得此项投资的收益。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修建的水利设施归人民公社使用,收益与个人无关。在这种体制下,农民是不会自己出钱修水利的。在经济改革初期,政策法律开始变化了,允许农民承包土地,但土地承包期很短,在土地上大量长期投资不合算,因为过几年自己的土地又变为由别人承包了,所以农民自己出钱修水利的积极性还是不高。进入九十年代初期,国家对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土地承包期适当延长了,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投资,已经能够等到收益期的到来,能够部分地享受到投资的后滞收益。但是,农民还是认为不合算,大量投资于土地的农民仍然不多。到了九十年代中后期,政策再一次改变,土地承包期又进一步延长,可以承包50年甚至可能更长。农民投资于土地的积极性终于调动起来,他们说,辛苦5年,受益45年,我们愿意干。于是有了新闻报道中描述的动人情景。
  同样,在短短不到的二十年中,中国对于私有经济的认识和政策调整已经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过去是“对立论”,把私有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对立面;中间是“补充论”,把私有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目前是“共同发展论”,把私有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国家政策如此频繁变化,私有经济对自己的前景预期是被破坏了,还是更乐观了?政策法律的权威性是削弱了,还是得到了更多的拥护?法律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更坚实了,还是更削弱了?
  当人们在大声疾呼应该尊重现实、尊重国情时,这也许就是一种现实国情!
  感性认识是生动的,但仍然需要讲出道理。能够讲出道理的东西才是真正合理的,使人信服的。
  至少在目前,中国有计划的制度变迁的主导方向,表现为一系列方向性相同的、且目标由模糊到清晰的制度变迁。这种渐进性的制度变迁在逐步完善个人努力与制度激励的内在对应和衔接,使个人过去无法获取的潜在的“外部性”收益不断“内部化”,使人们的行为呈现“收益递增”状态。正因为如此,法律制度的不断变化不仅不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反而会强化人们的行为预期,提高人们的行为预期,使人们的行为预期从过去的被抑制状态解放出来,使人们敢想过去不敢想的事情,敢做过去不敢做的事情,敢于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幸福,中国社会也才迸发出几十年前少有的活力。
  应该说,在改革的中国,由于法律政策的稳定,人们的行为预期也是十分稳定的。过去的人们不敢想挣钱,不敢想自己经营企业,不敢想自己承包和经营土地、开发土地,知识分子也不敢开口讲出自己的真实想法。这种被压抑的、稳定的行为预期抑制了人们的创造力,抑制了社会的活力。
  七十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律和政策出现了一种频繁的、不断的变化。这种频繁不断变化的实质,是对人们的行为管制和约束逐步放松了,对人们的经济自由的控制放松了,给人们的自由空间更多了。这种法律政策的好的、良性的变化越是不断地出现,法律政策调整下的社会生活状况就越是得到了一种良性的改进,人民群众就越是得到一种“良法”状态下的实惠。根据文献记载,从1979年到1983年,中国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的决定经历了3次重大变化〔30〕,其结果是国家对于农村经济的态度基本实现从禁止农民包产到户到承认和支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性转变,农民努力生产、多要粮食的积极性出现了空前高涨。
  这个道理说明,法律政策呈良性状态的频繁的不断变化,不仅不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反而使人们的行为预期得到强化和巩固,而且使人们的行为预期得到良性调整,使人们敢于追求过去不敢想的更高的目标。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农民所敢想的最高愿意,可能只是能够填饱肚子,八十年代的农民则开始梦想成为“万元户”,他们追求和计划购置电视、冰箱等较高级的生活耐用品。九十年代的农民又在梦想什么呢?至少在农村经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们开始购置车、农用车,盖楼房。他们开始早已不屑前些年的“万元户”的追求,他们要成为百万元户,有的甚至是千万元户。这种行为预期的变化,正是法律和政策不断变化的结果,是法律政策不断良性变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不断变化会不会破坏行为预期,而是在于法律如何变化?如果法律的变化是沿特定方向发生的变化,是呈现持续的良性调整的变化,是使人们的行为收益呈递增趋势的变化,人们的行为预期就不仅不会受到破坏,而且会随着法律的变化而得到良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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