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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下)

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下)


蒋立山


【全文】
  七、法治过程中的时间因素:渐进性与三种时间概念
  一些人把中国法治化过程看成是一个渐进性过程〔25〕。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间压力与过程的渐进性?时间上的紧迫性与渐进性是一种什么关系?
  首先,对于渐进性概念可以从时间上来理解,这可能是最容易选择和把握的角度。同时,也可以从事情的步骤、阶段性等方面来理解。后一种理解也暗含时间因素,但并不是主要的。我是从后一种角度来理解的。
  从时间角度看待渐进性概念,可以把渐进性理解为一种过程的延长,看重事物发展的自发演变趋势,甚至可以看成是需要等待时间。而我所理解的政府推进型法治过程的渐进性,则把渐进性过程理解为总体分解式的改革、分步和分阶段实施的改革和逐步到位改革,而不是一步到位的“一揽子”改革,其中包含着争取时间、缩短时间和赶超时间的内容〔26〕。
  中国法治化进程有着一个人为的时间观念,有着很强的时间压力,所以必须争取时间、缩短时间和赶超时间。这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政府推进法治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相互区别的两种方法,一个是“一揽子改革计划”,另一种是渐进性的、分步实施、整体分解式的的改革计划。这也是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改革和中国改革在推进步骤方面的主要区别。在此,我们可以对改革中的三种时间观念作一种简单的比较。
  “一揽子”的改革计划,在改革操作上无疑是最节省时间的。但这种改革方法的难度极大,成本过高,且对改革操作的要求也高,一旦把握不好,容易出现改革中的社会动荡和挫折。道理说来也简单,改革总是有成本的,改革过程的时间跨度越小,时间越短,单位时间内分担的改革成本也就越高,对社会成员的利益触动也就越大,改革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27〕。比如说,如果我们对目前效益不高的国有企业实行“一揽子”的休克改革措施,严格实施《破产法》,让三分之一的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全部破产,效果会如何呢?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就业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国家拿不出高额失业保障金维持千万个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情况下,让上千万国有企业的职工没有了职业,回家做饭、看孩子,这不仅会导致至少几百万户城镇家庭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而且会导致政府的管理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改革的破产。
  相比之下,偏重社会自发演进内涵的“渐进性改革”在时间上可能是最长的,在与世界各国封闭无交往的状态下,或者是在国际社会中无强大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它会孕育出最成熟的改革成果,培育出最自然的、最合乎社会需要的新制度框架和新秩序。西方法制近代化的国际环境和路径选择就是如此。但是,进入二十中世纪末期,世界各国的交往越来越多,国家间的相互竞争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强烈。在这种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背景下,象早期西方国家那样的偏重社会演进式的法治改革道路的时间成本过高,会导致中国经济社会的迟发展,导致我们在世界竞争格局中的不利和落后地位。它违背了政府推进型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也不利于人民福利的迅速改善。
  所以,在“一揽子”改革和偏重社会自发演进式的渐进改革之外,比较现实的改革道路是总体分解式的、分步实施的赶超型改革方案。它也有自己的不利一面,但相比之下,能够避免一揽子改革的短期高成本和漫长改革过程导致的迟发展,是一条适中道路。它既强调时间的紧迫性,又在总体时间压力下力图培育出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既强调改革步骤的加快,又适当地分步推进改革,分解改革,以减轻单位时间中的改革成本。
  八、法治化进程中的知识因素
  比较而言,政府推进型法治与社会演进型法治对于知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这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的不同,是对法治知识的完整性、全面性的要求。社会演进型法治所需要的知识是零散的、地方性的、局部性的,甚至是逐步积累起来的知识。因为,它不存在一个事先制定的完整详尽的法治蓝图,不需要对法治社会做一次性的整体了解,不会产生对全面完整的法治知识的渴求。西方近代法治是在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中完成的,即是通过局部性的、零散性的、逐步地法治革命完成的,它需要的知识也必然是局部性的、零散的,知识的获得方式也是逐步积累的。比如说,英国在十七世纪后期初步完成了资产阶级、封建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政治分权,此时,英国还没有出现企业破产问题,也还不知道股份制是什么东西。后两者是分别在后100年和后120年时才根据经济生活的需要创造出来。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100多年中,英国的家庭法里还保留了不少父权制残余,如21岁前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取得父亲的同意,且不得单独占有、使用和处置财产等等28〕。英、美、法等各国在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各具特色的权力制衡体制的时候,对经济生活实行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概念也远未产生,也不可能具有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所以,西方法治近代化从其最终成果看,无疑产生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全面性的成果,但这个成果是一种分散化、局部化的和逐步努力和汇集的产物。
  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需要的是一种整体性的和配套性的全面知识,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要求立即掌握的知识,是需要在一定的有限时间范围内立即获得的知识。西方国家在上百年的法治实践中积累起来了关于法治的比较完整的知识,我们却要在近二、三十年、甚至近十几年内基本做完类似的事情。当中国开始提出法制现代化目标时,它已经没有时间和条件象西方国家那样从容不迫地“从头做起”了,它必然从一开始就着手一种整体性的计划,一种近似整体性的设计与安排。
  比如说,我们不可能先积累和掌握关于权力制约的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再过上百年后去再学习和掌握民主普选的知识;不可能在学习和获得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依然沿用旧时代典当行和钱庄的知识来管理金融系统;不可能在确立了关于工厂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却对如何处理和保障被工厂开除了的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漠不关心。这些我们不能或不可能做的事情,在西方法治近代化过程有些却是可以做的,有些确实也是这样做的。因为法治的推进方式不同,对知识的需求也不同。
  第二个方面的不同是,西方法治需要和产生的是本土知识,中国需要的首先是习得知识。
  最初的法治知识产生于西方社会,它属于西方社会的本土知识,是一种生活中的知识。它是从西方社会生活中摸索和积累起来的,体现了西方人生活的智慧。当西方人逐步建立起一种法治秩序时,他们面对的是从自己生活中产生出来的问题,在他们的社会外部不存在一个更先进的文明来给他们提供现成的或是有重大参考价值的解决办法,他们只能直接面对实际生活和以前的历史传统,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后者是一种纯粹本土性的知识,是一种生活中的知识,体现了一种生活的智慧。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需要整体性的、配套性的全面知识。由此便产生出一个问题,我们从哪里获得这种关于法治的全面性知识?因为,我们事先对此是几乎一无所知的。在中国人的传统生活中,没有法治的观念,没有股份制的观念,没有诉讼及程序价值的观念。除了对“王法”的敬畏,对诉棍和诉讼的厌恶,和对“杀人偿命”观念的朴素确信之外,我们还有多少法律方面的知识?固然,我们曾经有着历史久远的中华法系,有着丰富的关于古代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能够直接应用于建构法治体系和法治运作体系的并不多。为此,需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重新挖掘,需要有一段重新学习的时间。因为,我们曾经一度抛弃了这些东西。即使我们可以重新获得或筛选出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有用内容,它们还远远不足以构成支持现代法治运作的知识背景。
  所以,我们需要睁开眼睛看世界,需要学习西方,以这种习得的知识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这是自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没有这种习得知识的动力,中国近现代史的发展在许多方面就无法解释,中国未来法治发展的蓝图和运作设计也无法完成。
  第三个方面的不同是获取知识的难度。比较而言,掌握零散的知识、局部性的知识是相对容易的,逐渐地积累知识也是容易做到的,但全面性的知识掌握其难度就大得多。而且,实现法治目标在时间上的紧迫性,决定了学习知识的时间的紧迫性。我们需要一种关于法治发展的全面性的、配套性的、习得的知识,并且需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这种知识。但这是一个无法很好完成的任务,是一道难题。
  这种情况导致了我们必然是在一种相对无知的情况下推进法治化进程。我们并不清楚法治到底是一种什么东西,不知道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不知道如何处理好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平衡权力的有效行使与有效制约之间的关系,不知道过分倚重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不知道目前正在推进的法治化进程会对中国社会产生什么样的深远影响。虽然我们已经走进了一个法治化过程,但对于这个过程的未来可能的情况缺乏了解,法治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表现为一个未知的社会演变过程。我们有一个目标,但仍在寻找实现目标的更好路径。一句话,在时间的强大压力和知识需求的无法迅速获得的情况下,我们仍然相对无知,需要“边干边学”,学习西方,了解国情。
  九、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法律变化与行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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