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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必然存在着惩罚与保障、控制犯罪与过程正当、实体与程序等多组矛盾,这些矛盾必然导致不同的利益冲突并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目前,在我国,诉讼模式的调整与改革是刑、民两大诉讼法学关注的最热点课题。而诉讼模式的选择,关键取决于我们的价值取向。辛普森案件至少让我们更生动、更全面、也更深刻地了解了采用对抗制的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刑、民事诉讼制度。同时,它也令我们深思:我们究竟应从美国诉讼制度中借鉴什么以完善我们的诉讼制度?在诉讼中应如何充分实现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和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以及如何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如何处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如何处理“一事不在理”的诉讼原则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关系?归根结底:我国刑、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究竟应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无疑对我国诉讼模式的最终定位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潘剑锋)
 注:
  〔1〕李玉娜:《刑事诉讼二个对立模式之研究》,(台)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1985年),第12-13页。
  〔2〕程味秋:《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6页。
  〔3〕〔5〕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7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204205条
  〔6〕〔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文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页。
  作者简介
  蔡彦敏,女,1983、1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自1986年起在中山大学法律系任教,主讲民事诉讼与仲裁、民法等课程。现为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民法教研室主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公证员协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理事、诉讼法学会副总干事及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近年来在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0多篇。论文曾获全国诉讼法学会诉讼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若干问题思考》、《法学评论》1993年第3期)和广东省优秀法学成果奖(《论市场经济中合同法面临的若干问题》《中山大学学报》科社版1993年第2期)。主编教材一部,参编数部,主编的教材《民事诉讼法学》被评为中山大学优秀教材。1996——1997年度作为国家教委和美国富布莱特基金会共同主持的富布莱特项目的访问学者赴美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在美期间曾参加全美法学院法学教授学术年会,并与美国法学界人士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并将其置于相继发生的刑事诉讼被告人和民事诉讼被告之位。历时近三年的刑、民事诉讼一直为全美和世界各国格外关注,迥异的刑、民事诉讼结果使许多人深感诧异、震惊和难解其所以然。本文拟通过该案而对美国诉讼制度进行评析。
  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简介
  一、刑事诉讼
  1994年6月下旬,经洛杉矶市警察局侦查,地区检察官代表加利佛尼亚州人民向法院对辛普森提出了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由此而拉开该案刑事诉讼的序幕——预审阶段。控方检察官主要由基尔·格塞提(Gil Garcetti)、玛西娅·克拉克(Marcia Clark)和科瑞斯托弗尔·达顿(Gristopher Darden)等担任,其中女检察官克拉克担任主控。美国著名律师李·贝利(F·Lee Bailey)、约翰尼·科卡瑞(Johnnie Cochran)、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和艾伦·德肖微茨(Alan Dershowitz)等则组成律师团出任辩方律师。该案的审判在控辩双方从304名侯选人员反复筛选确定组成了陪审团后在加州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the State of Califomia.)正式开始。高等法院法官兰斯·伊藤(Lance Ito)主审此案。在公开陈述案情之后,控辩双方便按照程序规定相继出示支持控诉和辩护的证据,对各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或交叉询问。
  控方提出的支持谋杀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有:在案发现场辛普森野马牌汽车上及其住宅发现的血迹:分别在现场和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恰成一对的染血的手套;辛普森的右手在案发当日被割伤;辛普森的血型与上述血迹相同;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的一双沾有尼科尔血迹的短袜;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手套上有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的头发;在戈尔德曼脚下发现的一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车毯上的纤维。另外,通过大量证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19次之多的暴力行为,控方分析辛普森具有杀人动机,杀害尼科尔及其男友,符合其性格特点和行为逻辑。再有,案发当时,按约定时间到达辛普森住宅接送辛普森到机场的汽车司机多次按门铃无人应答,而直到半小时之后,司机看到一体型身高极像辛普森的黑人快步从外边进入辛普森住宅而再次按门铃后,辛普森才马上应答并带行李出门跟司机前往机场。这表明了辛普森具有作案时间。而辩方提出的支持其辩护的主要证据、理由是: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现场和手套上血迹是辛普森的结论并不可靠;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是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这并不能将被告人与罪行必然联系起来;控方未能找到凶器,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而法医们则承认,该谋杀使用了两件凶器,这明确显示存在着不止一个凶手:警方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方法违法,例如,警方在进入辛普森住宅搜查时没有得到法律所要求的搜查令;控方重要证人福尔曼在多种场合将黑人称为“黑鬼”,并有使用非法证据、漠视法律程序、殴打疑犯以强取口供的行为史,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极有可能捏造证据以嫁祸辛普森,例如将在现场发现的两只血手套的一只移至辛普森住宅,将手套上的血迹抹在辛普森的汽车上;辛普森当庭试戴血手套,但手套太小并不适合他的手,所以不可能是他戴着该手套作的案。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作最后的总结性陈述后,案件依然令许多人感到扑朔迷离。1995年10月2日,陪审团终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该裁决宣布的那一刻,几乎所有的美国人包括总统克林顿都停下了手头的工作和活动,通过美国各大电视网收看裁决宣告的现场直播。“辛普森无罪”的裁决一宣布,立刻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对裁决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众多的黑人欢呼雀跃,庆贺胜利,而许多的白人则深感愤懑、失望和不公。然而,对辛普森来说,无罪的刑事裁决只是使其对两名受害人之死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他仍然必须面对已经开始的由两名受害人亲属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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