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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

从 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


蔡彦敏


【全文】
  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并将其置于相继发生的刑事诉讼被告人和民事诉讼被告之位。历时近三年的刑、民事诉讼一直为全美和世界各国格外关注,迥异的刑、民事诉讼结果使许多人深感诧异、震惊和难解其所以然。本文拟通过该案而对美国诉讼制度进行评析。
  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简介
  一、刑事诉讼
  1994年6月下旬,经洛杉矶市警察局侦查,地区检察官代表加利佛尼亚州人民向法院对辛普森提出了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由此而拉开该案刑事诉讼的序幕——预审阶段。控方检察官主要由基尔·格塞提(Gil Garcetti)、玛西娅·克拉克(Marcia Clark)和科瑞斯托弗尔·达顿(Gristopher Darden)等担任,其中女检察官克拉克担任主控。美国著名律师李·贝利(F·Lee Bailey)、约翰尼·科卡瑞(Johnnie Cochran)、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和艾伦·德肖微茨(Alan Dershowitz)等则组成律师团出任辩方律师。该案的审判在控辩双方从304名侯选人员反复筛选确定组成了陪审团后在加州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the State of Califomia.)正式开始。高等法院法官兰斯·伊藤(Lance Ito)主审此案。在公开陈述案情之后,控辩双方便按照程序规定相继出示支持控诉和辩护的证据,对各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或交叉询问。
  控方提出的支持谋杀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有:在案发现场辛普森野马牌汽车上及其住宅发现的血迹:分别在现场和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恰成一对的染血的手套;辛普森的右手在案发当日被割伤;辛普森的血型与上述血迹相同;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的一双沾有尼科尔血迹的短袜;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手套上有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的头发;在戈尔德曼脚下发现的一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车毯上的纤维。另外,通过大量证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19次之多的暴力行为,控方分析辛普森具有杀人动机,杀害尼科尔及其男友,符合其性格特点和行为逻辑。再有,案发当时,按约定时间到达辛普森住宅接送辛普森到机场的汽车司机多次按门铃无人应答,而直到半小时之后,司机看到一体型身高极像辛普森的黑人快步从外边进入辛普森住宅而再次按门铃后,辛普森才马上应答并带行李出门跟司机前往机场。这表明了辛普森具有作案时间。而辩方提出的支持其辩护的主要证据、理由是: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现场和手套上血迹是辛普森的结论并不可靠;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是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这并不能将被告人与罪行必然联系起来;控方未能找到凶器,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而法医们则承认,该谋杀使用了两件凶器,这明确显示存在着不止一个凶手:警方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方法违法,例如,警方在进入辛普森住宅搜查时没有得到法律所要求的搜查令;控方重要证人福尔曼在多种场合将黑人称为“黑鬼”,并有使用非法证据、漠视法律程序、殴打疑犯以强取口供的行为史,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极有可能捏造证据以嫁祸辛普森,例如将在现场发现的两只血手套的一只移至辛普森住宅,将手套上的血迹抹在辛普森的汽车上;辛普森当庭试戴血手套,但手套太小并不适合他的手,所以不可能是他戴着该手套作的案。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作最后的总结性陈述后,案件依然令许多人感到扑朔迷离。1995年10月2日,陪审团终于作出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该裁决宣布的那一刻,几乎所有的美国人包括总统克林顿都停下了手头的工作和活动,通过美国各大电视网收看裁决宣告的现场直播。“辛普森无罪”的裁决一宣布,立刻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对裁决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众多的黑人欢呼雀跃,庆贺胜利,而许多的白人则深感愤懑、失望和不公。然而,对辛普森来说,无罪的刑事裁决只是使其对两名受害人之死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他仍然必须面对已经开始的由两名受害人亲属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而又将辛普森推置民事诉讼被告之席。在经过交换诉状、证据开示、选定陪审团等有关程序之后,本民事案件的审判于1996年9月17日正式开始。该案由加州的圣塔莫尼卡民事法(Santa Monica,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诺诗·富基萨肯(Hiroshi Fujisaki)作为独任法官主审此案。在审判一开始,富基萨肯法官即禁止电视记者们在法庭拍摄并作出裁限制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公开发表言论,从而将案件置于相对独立平静的审理氛围中。与该案刑事诉讼不同,该案民事诉讼的气氛非常职业化,诉讼进程也更快捷。虽然,在此民事诉讼中,大部分证据只是刑事诉讼时的证据的再现和重复。然而,一方面富基萨肯法官不允许任何来自刑事诉讼的可能有利于辛普森的有关种族歧视的证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重要的新证据的展示更有利于原告一方。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早在马克·富尔曼之前就已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证实,所有重要的证据在富尔曼到达现场之前就已被收集,所以富尔曼不可能伪造现场和证据。他们同时还证实,只有一只带血的手套留在现场。在刑事诉讼时,辩方曾主张富尔曼在现场发现了两只带血手套并将其中一只移至辛普森家中从而诬陷辛普森。上述证人的证言推翻了刑事诉讼辩方的这一主张。再有,警方认定辛普森有一双与案发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却矢口否认。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张照片十分清楚地显示辛普森穿的正是与现场足迹相符的鞋子。原告律师指出,正是由于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认自己有同样的鞋子。在陪审团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后裁决前,要求再次听辛普森有关“不再现场”的证据,殴打尼科尔的证词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机场的司机有关按门铃无人应答的情况及时间的证词,显示出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怀疑。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终于作出裁决。他们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金,另外还裁决辛普森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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