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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4.监狱的性质和职能
  监狱是国家最主要、最直接的暴力工具之一,其最初的形态就体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任何社会形态里的监狱都是有阶级性的。因此,仅从监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意义来说,我国的监狱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狱,是完全相同的。关于我国监狱的性质,1954年《劳改条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也有人提出,我国的监狱具有多种属性,“它既是监狱,又是工厂(农场)和学校”,但这种观点不久就遭到了批判,认为,无论称‘特殊学校’还是‘特殊企业’,都只能“限制在一定的意义上来理解,”〔48〕不能将之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相提并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界定监狱的性质时,没有采用《劳改条例》的说法,而将之表述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考虑到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并不是说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属性不存在了”。〔49〕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也明确地阐述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这一特性。
  监狱的职能是监狱暴力性质的具体体现。因此,监狱“首要的作用是惩罚罪犯。”〔50〕但是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单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报复〔51〕,而是为了改造罪犯,惩罚和改造罪犯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而罪犯改造的最主要形式是劳动改造。因此,我国的监狱除了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政治任务以外,还有一定的经济任务。
  5.罪犯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指的是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直截了当地写道:“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即法律确认的罪犯作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表现为罪犯在监狱服刑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2〕。罪犯享有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包括申诉权、检举控告权、批评建议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婚姻家庭权、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还享有政治权利,但因其在监所服刑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罪犯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辨护权、上诉权、不受刑讯和体罚、虐待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权利、娱乐权(此项权利因为罪犯在监所服刑而被特别提出)、接见权、通信权等。关于罪犯的义务。有著作将其分为三个大的种类:1、宪法、法律为一般公民设定的基本义务。2、罪犯的特定义务。即《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的义务。3、监所行为规范。〔53〕
  6.罪犯改造的方针和基本原则
  罪犯改造的方针是国家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追求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的综合体现。我国罪犯改造的方针来自国家监狱立法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与党的政策性指导。杨殿升的《监狱法学》认为,中国监狱工作方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历史的眼光看,我们曾经有过四种劳改工作方针:(1)“三个为了”的方针(为了改造这些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坐吃闲饭)。(2)“两结合”方针(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3)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罪犯改造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杨殿升将我国监狱工作曾有过的一系列原则,综合成两条基本的东西: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认为这种表述“更加严谨、确、简练,”“更便于准确地理解和执行”。 
  7.关于中国监狱史研究
  在中国监狱史的研究方面,薛梅卿主编的《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堪称补白之作。该著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了如下问题:
  (1)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对象〓中国监狱史是“研究中国监狱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是以研究监狱及其管理制度为主体的一门专史。”
  (2)关于中国监狱的历史类型〓1949年以前,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四种性质的监狱:(一)奴隶制的监狱。
  (二)封建制监狱。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监狱。
  (四)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下的监狱。
  (3)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方法〓薛认为研究中国监狱史必须坚持:(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分析的方法(3)比较鉴别的方法(4)史论结合的方法。
  (4)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内容与任务〓薛认为, “研究历代统治阶级怎样利用监狱维护其阶级统治,作为历史的借鉴,并揭露其监狱的阶级实质,总结革命根据地新型监所和狱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揭示我国监狱发展的历史规律,就是这门监狱史学科的研究任务”。
  (5)关于中国历代监狱制度的特点
  关于奴隶制监狱的特点,他指出:奴隶制监狱体现了原始社会落后的残余,奴隶不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是客体。反映在狱制上便是对奴隶的囚禁不以犯罪为前提。狱政管理实行“虐囚”政策,神权和政权结合,神权治狱色彩浓厚,监狱成为“天罚”的场所,同时家族宗法统治对狱政也有影响。
  关于中国封建监狱的特征,薛总结为:(1) “公狱”、“私牢”并存。(2)狱政与行政合一。(3)监狱法缺少独立品格。(4)监狱法属于赤裸裸的特权立法,(5)立法与执法脱节,存在法外用刑的现象。(6)以维护君主专制、蔑视人权,威吓主义、惩治主义和报复主义为狱政方针。〔54〕
  薛指出,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监狱制度是中国监狱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它自身的某些特征:一方面,封建制监狱与资本主义近代监狱混杂、旧监和改良新监并存,至国民党政府时期形成封建、买办、法西斯一体化的监狱体系。在中国监狱史上留下了“狱制最复杂、混乱而又极其反动腐朽的记录”。另一方面,清末是中国狱制发展的一个转折时期,“近代资产阶级进步的狱政思想和监狱理论的影响,肇始了监狱改良之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制定,揭开了中国近代监狱史的序幕。再者,自20年代末期,开始存在“与一切剥削阶级腐旧狱制根本对立的新狱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新型监狱〔56〕。
  8.西方狱制研究
  从七十年代末开始,有关西方狱制的“研究”文章逐渐多起来。初步介绍了西方狱制的历史、行刑理论、行刑制度和狱政管理的经验。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杨世云、窦希琨的《比较监狱学》,这是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本较为系统全面的比较狱制专著,对完善监狱法学理论体系并使其自身作为一门学科在监狱法学研究中获得应有的尊重,起了不小的促进作用。关于西方狱制,学者们重点研究(介绍)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西方近代监狱的起源
  关于近代西方监狱制度的确立,学者们取得了两个基本的共识:一是近代自由刑的出现客观上促生了近代西方监狱。二是发端于十八世纪中后期,盛行于十九世纪初的欧美狱制改革运动,极大地推进了近代狱制的发展,导致了行刑观念、行刑理论、行刑方式等基本范畴的根本性变革。
  (2) 行刑理论
  杨世云的《比较监狱学》分析了四种行刑理论:报应刑论、教育刑论、综合刑论、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行刑理论。杨世云认为报应刑思想类似于原始社会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但又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杨氏从历史背景评价报应刑主义适应了资产阶级刑罚革命的需要,在当时是具有存在价值的。
  杨世云认为教育刑理论开辟了刑罚理论研究的新时期,但由于它把教育作为行刑的唯一目的,因而也存在严重缺陷。综合理论是古典报应刑理论与教育刑理论的揉合,因而是一种折衷的理论。第四种行刑理论中的中国部分本文已作阐述,此处从略。
  (3) 行刑制度
  杨世云指出,在古希腊、罗马、埃及和印度的监狱都没有刑制可言,直到资本主义各国开始监狱改良,各国才开始了研究和实行行刑制度。在《比较监狱学》一书中,杨对独居制、奥本制、累进制、自治制、不定期刑等制度的内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4)现代西方国家监狱的困境和改革
  以执行自由刑为任务的监狱体制最终于上世纪末建立起来。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曾经出现了种种行刑理论和行刑制度,但是,人们最后发现,各种刑制的执行并没能达到行刑的预期目的。杨殿升列举了西方监狱面临的三大困境:一、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行刑的目的在于矫正、改造、重塑受刑人的人格,使之顺利、健康地重返社会。然而,在囚禁的状况下,“很难设想在一个‘不正常’和‘封闭’的监狱里,能够希望监狱培养一个囚犯具有良好市民所需的一切品性”〔56〕。行刑的理想与行刑的效果之间存在太大的差距,这一点人们从西方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就看出了问题。二、一般威慑与犯罪现实的矛盾。威慑理论认为监狱的痛苦能威慑潜在的罪犯,使之因害怕刑罚而不敢贸然行事。但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说明了刑罚的威慑效力并没能实现。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令人对自由刑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三、监狱目标与监狱经济的矛盾。监狱作为行刑场所需要巨大的经济支持,但西方国家监狱经济的自生能力偏低,监狱因此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监狱的条件得不到改善,其矫正罪犯的行刑目标自然大打折扣。因此,近几十年来,西方各国围绕监狱改革展开了一场大讨论,主张刑罚民主化、社会化、个别化的观点得到广泛认同,同时出现了用非监禁办法取代监禁办法的趋势。
  四、中国监狱法学的未来:世纪之交的反思
  综观一百年来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监狱、监狱法、监狱法学这三个密切关联的“现象”之间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做为物质载体的监狱总是受到统治者最优先的考虑,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及的,不论是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的清王朝还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井冈山时期,政府都没有忽视监狱的建制(这里我们仅从一种现象来谈,并不涉及它的先进性、民主性以及监狱内部是否腐朽黑暗)。监狱立法则在其次,但无论如何,每出现一种狱制,必定有相应的操作条规颁布,不管它是叫“办法”、“条例”、“细则”还是“监狱法”,也不管它是否与当时的监狱状况相符或是否在实践中被执行。最薄弱的是监狱法学,这一点在本世纪后半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做为一个法学学科,它总是没能获得应有的位置和发展——或者是外国监狱法学的简单翻版,或者是国内现行监狱法的解说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值得思考的。客观的一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说过的,军队、法庭、监狱是国家暴力的组成因素,但在平时,军队只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并不被国家经常、普遍地使用。法庭和监狱则不然,它们正是国家在平时最经常、最普遍地使用的暴力,是每一个社会个体所能直接感受到锋芒的两把利剑。但是,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经历只是一个未定的过程,人们可以对法庭程序的操作是否合理提出质疑。而一旦被投入监狱,则任何人都只有一个身份:罪犯。监狱里的两种人——罪犯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是最简单的专政与被专政的关系,这是真正赤裸裸的暴力,哪一个学术家又能(敢)对这种专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呢?因此,监狱法学的研究必定立足于、被规范于时代的狱制实践,但如果仅限于此,则学科必不能深入发展,中国监狱法学特别是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研究滞后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此。当然,笔者在反思与展望监狱法学的发展前景时并不持宿命的悲观论调,作为一门科学,人们在主观方面的努力对它的发展不会无所用途,为此,笔者在文章的最后将就监狱法学的学科建设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一些看法。
  1.关于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
  监狱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当然价值就在于它能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学的部门科学则必定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狱法学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服务于国家监狱监管工作的立法设置和司法操作。这是它的生命源泉。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法学应该服务于监狱立法和监狱司法实践,是否就意味着它的理论职责就只是为监狱立法的施行进行宣传推广,或者为监狱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材料。很显然,作为一种学理研究,它不能没有自己的理论品味,科学研究的单纯服务思想必定使它陷入庸俗化。所以它还必须有自己的理论抽象,但同时任何理论抽象都不能离开客观现象作“纯理性”的思维运动甚或玩文字游戏。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时时刻刻离不开它的最终目标——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对社会没有危险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因此,在确立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时必须同时把握两点:其一,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为立法和司法服务,它应该不忘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监狱立法的内容、结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各个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对不完备之处提出建议,对执法中的各种现象、问题予以解释和监督。而不能简单、片面地定位在宣传政策和注释法条上,监狱法学的研究应当高于监狱法和狱政管理活动,因为后两者只是前者研究的对象,监狱法学的研究既包括对现时法典的研究,还包括对历史上狱制和国外狱制的研究以及学科本身各种范畴的研究。其二,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同时着眼于完善法律学体系和社会科学体系的整体理论。当前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价值定位的误区就在于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都有意地或在不知不觉中只片面地注意到监狱法学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重要性。
  2.关于监狱法学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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