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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关于执行自由刑的方法,王元增主要论述了杂居制(使多数之犯人起卧于同一之监房,并就役于同一之工场)、分居制(独居拘禁)和阶级制(折衷制、累进制)三种。其中,他对杂居制的批评最多,而对阶级制给予了肯定。同时,王对假释制度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其利有五:1、可以为监狱特别奖善惩恶之具;2、可以促犯人自新;3、可以补救长期自由刑之弊;4、可以试验犯人有无累犯恶性;5、可以验科刑轻重之是否得当。王元增的上述观点,除少数有所过时外,绝大多数还是适用于当今的。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理论上肯定阶级制是一回事,实际上能否如此是另一回事。北洋政府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监狱大部分仍沿用封建式的管理制度,实行的仍然是杂居制,只是在极少数有条件的新监对部分犯人实行有限制的杂居制,即白天共同作业,夜间分房监禁。当时的监舍简陋拥挤,黑暗状况一如既往,甚至较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关于犯罪的预防,王元增主要从保护出狱人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他认为,“科刑及行刑,属于国权之作用,当然由国家机关任之。而刑期终结后,使出监者复归良民的生活,不至再犯者,则为社会之任务。然预防犯罪,究亦国家应有之责任。故国家对于此种任务,须兴以相当之助力。乃可得刑罚权之效果。所谓相当之助力者,第一,须解除社会之反感,  第二,为囚人谋生计之准备,第三,为囚人选择境遇。”〔31〕王元增的这些论述,为中国的预防重新犯罪理论奠定了基础。王还进一步论述了改良监狱与出狱人保护事业的关系:“改良监狱与保护事业二者有形影相联之关系,盖保护事业不发达,则改良监狱终难收效,即收效亦属甚微。故凡改良监狱之处,必须筹设出狱人保护事业,以为之助,而后乃可得完全之效果。”〔32〕这种将监狱改良与出狱人保护及犯罪预防联系起来进行考虑的论述,在当时
  是相当深刻的。此外,王还从消除贫困等社会原因及健全法律观念等方面论述了对于犯罪的预防。
  上述内容,严格说来属于犯罪学的范畴。但如前所述,关于刑罚的目的、执行自由刑的方法及出狱人保护等,是监狱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王元增的这些论述对于当时乃至现代的监狱法学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三)监狱管理 
  本书的第8至12章,王元增分别论述了监狱构造法、监狱管理法、监狱监督权、监狱会计、监狱统计等内容。
  (四)感化教育
  在本书的最后,王元增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了感化教育。他指出,感化教育是对于不良少年及幼年犯罪之绝对无责任者并未满16岁之幼年犯,认为可施感化教育者设。感化教育的方法分家庭感化与集合感化两种。王元增对感化教育的论述虽然与现代监狱法学不同,但他重视感化教育的思想则是值得肯定的。
  从现代监狱学的角度看来,王元增《监狱学》中的某些分析是简单了一些,有些观点亦值得斟酌。但是,这并不能影响该书在中国监狱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应当承认,后来的许多监狱学研究都是在王元增此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赵琛 (曾任国民党首都高等法院院长) 的《监狱学》是中国监狱法学初步发展阶段的又一监狱学力作。该书于1932年出版(后于1933年、1937年、1948年等多次再版)。此时,国际监狱会议已召开了十届,教育刑论早已取代报应刑论而风靡于世界,刑罚目的观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人们由注重自由刑的裁判而转向自由刑的执行,监狱改良不断深入,监狱法学的研究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因此,赵琛的《监狱学》较之前人的同类书亦有了较大的发展。该书分绪论、监狱与监狱学、监狱史及监狱学史、犯罪与刑罚、监狱之主体与客体、监狱之制度、犯罪之预防、监狱构造法等8编。书中除了对王元增《监狱学》中的有关问题如监狱史、犯罪与刑罚、出狱人保护事业、监狱构造法等进行了更为准确与全面的阐述外,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将监狱定义为“依国法专以囚禁受自由刑之执行者所设之公的营造物”〔33〕;明确指出行刑要遵循十大要旨:出狱人保护事业须注意之十大事项〔34〕等。赵琛的上述分析和论述,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都超过了其前人。
  然而,赵琛的《监狱学》与前人同类书的主要区别,也是赵琛对中国监狱学的最大贡献,是他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及发展史等学科本身问题的分析与阐述,由此奠定了监狱学在中国社会科学中的地位。
  赵琛指出,监狱学是“关于监狱之一切原则主义学说及其法令的知识,简言之,就是研究监狱制度之学问”〔35〕,“监狱学为法学系统之专门科学”〔36〕,“今日各国大学法科之科目中,殆无不有监狱学之一科,而俄意等国大学,复特设专门讲座,以研究此种学问,足见其科学上地位的重要”〔37〕,这种对监狱学意义及其重要性的论述,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今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说明监狱学在科学中的地位,赵琛还分别论述了监狱学与哲学、行政学、心理学、医药卫生学、经济学、建筑学学科关系。赵琛对上述关系的分析虽然比较简单,但对于正确认识监狱学的地位还是很有帮助的,而这在监狱学初步发展的当时,是十分急需的 。
  在广泛收集国外资料的基础上,赵琛分三个方面--监狱学的起源、三大明星、国际会议,对监狱学的发展史作了阐述。〔38〕
   在赵琛之前,国内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及监狱学的发展史等,都缺乏系统的研究与明确的认识,赵琛的《监狱学》,尽管有些史料有待核实,有些观点有待商榷,但确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上述问题,对中国监狱学科的建设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芮佳瑞(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狱务研究所研究人员)的《监狱法论》出版于1934年,此时,南京国民政府已颁布了《监狱规则》、《监狱处务规则》、《军人监狱规则》、《监狱作业规则》、《视察监狱规则》、《在监人物品保管办法》、《在监人接见规则》等一系列监狱法规,中国近代监狱法制在形式上已趋于完备。因此,芮佳瑞关注的焦点便集中到了监狱“法”上。《监狱法论》是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部明确以“监狱法”而非以“监狱学”命名的而体系又较为完整的监狱法学著作。该书分绪论、总论、各论、结论、附录共5编。绪论阐述了监狱的意义、监狱法的意义、监狱法的要素;总论阐述了监狱管辖、监狱种类、监狱视察、人犯申诉、监狱会议、监狱参观;各论阐述了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治、接见及书信、保管、赏罚、赦免与假释、释放、死亡;结论阐述了出狱人保护、县监所协进;附录为中国当时的监狱法规。显然,与赵琛等人只讨论监狱学上的一般原理原则而不涉及狱内各种实务不同的是,该书的实务部分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监狱法学的角度而言,芮佳瑞的主要贡献,是在于较前人更为明确和准确地阐述了下述问题:
  1.监狱的意义 芮佳瑞指出,“监狱者,行使国家刑罚权,执行自由刑之地也”。监狱的任务,为“依据法律,以国权拘束犯罪人于一定场所,限制其行动之自由,使隔离社会,从事改悔,并为相当之教育感化,以消除其恶性”。监狱所使用的方法,是以作业劳役培养囚人的技能,教诲教育感化囚人的性心,运动卫生康健囚人的体格,读书阅报增进囚人的知识,其目的,是使囚人“在监内对于知育德育体育受特别训练,及出监外对于生活职业受特别保护”,从而“复归于良民生活,而有益社会”〔39〕。无疑,芮佳瑞对上述内容的论述较前人更为明确与科学。
  2.监狱法的意义〓芮佳瑞指出,“监狱法者,即监狱中处理实务之一切规范与法则也,易言之,即监狱中处理事务执行刑罚之一切制度”。他认为,监狱行政与管理、囚人入监与释放、戒护给养方法、德育知育设施、以及劳役、卫生、奖惩、保护出狱人事业等,均须明定于监狱法则之中。“欲求完善之监狱,必先有完善之法则”。他进而明确指出:监狱法为实现刑罚执行刑法之法,监狱法为执行刑罚一切实务之法,监狱法为公法,监狱法为强行法,监狱法为国内法。就各国立法中存在的监狱法订于刑法之中和监狱法独立立法两种情况,芮佳瑞的观点与赵琛等人一致,即监狱法应独立立法〔40〕。芮佳瑞关于监狱法的上述论述虽然有不尽科学之处 (如监狱法的定义) , 但他治监先立法,且强调监狱法应独立立法的观点,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3.监狱法的要素〓芮佳瑞认为,监狱法应包括严正的要素、慈爱的要素及公平的要素。他还特别指出,为达公平的目的,应贯彻“个人的待遇”,即按照囚人的性情、罪质、职业、家庭、身份等的不同,区别对待。〔41〕
  4.监狱法的内容及有关理论〓芮佳瑞较前人更系统、全面地论述了监狱法的有关内容,包括收监、监禁、劳役、教诲、教育、给养、卫生、接见、赏罚、赦免、假释、释放、出狱人保护等一系列内容,可以说是当时监狱法规的一个详细的注释。但是,难能可贵的是,芮家瑞并不仅局限于此种注释,他还较前人更深刻地论述了有关的监狱法学理论。如,他从分析犯罪原因入手,阐述了监狱教诲、教育及劳役的必要性。他指出,人之所以犯罪,不外三大原因:“一为缺少德性,道德心薄弱;二为缺乏知识,盲动盲从;三为生活压迫,无独立谋生从事职业之技能”。而今若欲感化其不再犯罪,“必对症发药,启发其德性,灌输其知识,授与以技能,矫正前非而后可。故近今监狱,视教诲教育及劳役为三大要素”〔42〕。此外, 他还对囚人的权利、出狱人保护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经过王元增、赵琛、芮佳瑞等人长期的经验积累与扎实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中国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在这些学者的推动之下,中国监狱法学在二、三十年代有了初步的发展。这之后直至四十年代末,监狱法学始终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被定为大学法科的必修课程和法官考试的必试科目。这期间,虽然还有不少监狱法学专著、教材及文章问世,其中许多在现今仍有借鉴价值(如孙雄的《监狱学》等),但无论从学科体系的建设,还是从概念或理论的分析等方面看,基本均未超越述三者。
  至此,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研究的概况似已比较清晰。有此重感化、讲科学、强调作业、教诲及教育的监狱法学说,似乎当时中国监狱的状况应当是环境卫生、管理科学、法制严明,而实际情况则不然:清末监狱新旧并存,封建性、买办性兼备,当时所推行的狱制改良措施大多流于形式,并未实际贯彻执行。北洋政府时期狱制改良虽有一定的进展,但狱内仍充斥着腐败与黑暗,掌责、流遣、笞刑仍在实行,人犯死亡率1921年为百分之十八(直隶第一监狱及其分监)〔43〕。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虽然继续打着狱制改良的旗帜,先后抛出几个改良计划,但大都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其监狱实行的是封建法西斯的狱制。因此,理论脱离实际,照抄照搬外国监狱法学说,是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最主要的缺陷之一。 这是研究该阶段中国监狱法学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其次,作为一门学科,仅有一些文明、先进的词语比如“感化”、“教育”、“教诲”等是不够的。一门学科的发展需要一系列基本概念或范畴作为基石,而中国监狱法学在此方面的缺陷显而易见。这一点本文的最后将再作阐述。
  三、中国监狱法学的重建
  (一)80年代之前:重建前的准备阶段
  二十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实践活动分不开。四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明令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和<六法全书>,作为一门学科,监狱法学自然也抛弃了以前的理论基础和学科体系。监狱法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既需要立法的重建,也需要司法实践的重建,更需要基础理论的重建。本文将以一定的篇幅诠释中国在本世纪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的渊源,正是考虑到这一时期的中国监狱法是在完全彻底废止上一个统治者法统的基础上建立的,同时它又不是空穴来风,其创建必定有所秉承的事实和要求。当然,与别的部门法,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样,它们的重建主要是通过学习、引进、借鉴甚至可以说是部分照搬前苏联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完成的,中国监狱法学固然参考了前苏联的某些经验但却不是照搬的苏联模式。这是因为相对来说,在1949年以前的民主革命时期,我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监所管理体制远比其他部门法如刑事诉讼法发达,且已基本成型,从操作上无需舍近求远,放弃自已成功的做法再去搬取别人的东西。中国下半个世纪的监狱管理体制便主要从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经验演化而来。1954年,中国即有了《劳动改造条例》,监狱法学的研究更是“有法可依”了,以注释法条为主要研究形式(这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通行做法而非监狱法研究所独有)的监狱法学,注释的自然是本国法而非“引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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