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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心原则与我国有效金融监管制度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三方面,核心原则对此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下面将运用核心原则这把标准尺对中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内容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衡量。
  1.市场准入监管,或预防性金融监管 核心原则规定,“必须界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严格控制‘银行’一词使用,另外,机构的审批部门必须有权制定审批标准并拒绝不合标准的申请。审批内容必须包括对所有权结构、经营计划、控制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财务预测、 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是国外银行时,需事先征求母国监管者的同意、银行股权的转让、 银行的重大收购与投资。”
  对市场准入控制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核心原则所要求的审批内容和程序有较为原则性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规定,《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中的规定。另外,我国金融现状和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及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决定了中国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9〕。近几年根据这一原则已经作了相应调整,诸如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公司脱钩,并不得介入证券业,1996年、1997年严格查处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等。目前中国市场准入方面突出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这种行为列明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条款,如未经央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等规定。
  对于设立分支机构〔10〕,中国实行严格的审批制〔11〕。关于金融机构的合并。中国《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保险法》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立或合并须经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2.业务经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防火墙,但仅仅进行严格的条件审核和准入控制并不能永保金融机构认真依法稳健经营,事实上金融机构量的风险问题是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核心原则指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银行监管者需要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测量和管理风险,并据此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风险监管应有灵活性,并随金融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以适应不同市场、不同机构及不同业务的风险管理需要。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数额大、比例高;资本金严重不足,部分金融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些企业经营亏损以至不能按期偿还境外债务;相当多的金融机构缺乏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机制,从而无法减少违规经营和金融犯罪的发生等〔12〕。
  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制定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同时金融业的发展、创新和变革,也要求监管者不断检查审慎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检验现有法律的适用性以及权衡和满足制定新法律要求。
  (1)资本充足率〓核心原则要求不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1988年巴塞尔银行业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确定资本充足率为8%。中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采纳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央行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不能低于8%,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严格控制其资产总量。
  (2)资产质量管理〓核心原则中规定信贷风险管理包括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关联贷款;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中国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规定了一些基本的监控指标,如要求商业银行的预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等。在《商业银行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一章也有原则性规定。只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商业银行并不能完全达到这些要求。
  (3)流动性〓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便是如何以最低成本迅速获得现金,而管理不善将导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不足是导致金融危机的最直接原因,监管机构一般用存量比率、现金流量、潜在流动性、贷存比例、现金与同业存款来衡量与评价银行的流动性。由于国情不同,各国测量和评价流动性的具体方法也有不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率不得低于25%,即流动性资产平均余额与流动性负债的平均余额之比要大于或等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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