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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心原则与我国有效金融监管制度

  2.法律应明确地赋予央行有获取被监管者的数据和资料的权力〔16〕。
  3.法律应明确各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内部分工。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互相协调。
  4.非现场检查制度化,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相配合。
  5.完善内部控制和金融稽核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6.提高对监管人员的资格要求,并制定规章使培训、考核制度化。
  7.通过法律辅助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和独立审计机构的发育。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金融法研究中心责任编辑/王亚山)
  注:
  〔1〕见(下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文告,1997第14号,文章中有关核心原则的内容皆出此处。
  〔2〕〔3〕《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 陈晓著,1996年。
  〔4〕《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孟龙著,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
  〔5〕《台湾金融与经济发展》,王家骥 傅敏著,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
  〔6〕《中国货币和外汇体制改革——一种渐进主义的实验》哈萨纳里.梅赫恩等著,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7〕《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迫在眉睫》,徐云番等著,1997年。
  〔8〕《金融法》,吴志攀教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9〕理论上,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业务范围控制模式 一是德国的全能银行“金融百货公司”;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管理,法律上的代表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现出现交叉融合趋势。对于混业经营,各国普遍持谨慎态度,因银行进入其他金融领域(证券、保险、信托),旧有的经营观念和方法不能适应新的专业化要求,滥用存款人的资金也会在金融市场上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同时,过多的证券或不动产投资将加大流动性风险和削弱银行实力,如巴林银行。
  〔10〕比利时、荷兰等国无具体限制,澳大利亚、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实行备案制,其他国家则实行审批程序。总体趋势是放松限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9条
  〔12〕《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戴相龙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14〕由于存款有保险保障,即使在银行推行高风险战略的情况下,小额存款人也很少会抽走资金,从而削弱了对不谨慎的管理层的重要约束。
  〔15〕在美国习惯上一年一次,特殊情况下一年两次。包括前期准备 适当计划目标、范围、程序、重点、人员、预算等内容。事先通知,只有在必要时才进行突然检查。主要包括对银行内部控制、对银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检查资金帐户、银行同业拆借、证券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活动检查、银行贷款业务。存款帐户、借入资金等方面的检查。其他包括银行收支、资产负债管理、银行保险、资产证券化、计算机服务、红利和雇员利益信托、利率风险管理、表外业务、银行管理水平等。最后提出检查结论。
  〔16〕《中央银行的监管:永无止境的课题——英格兰银行近年加强监管的回顾》,徐力著,1997年。 
  1997年,中国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此起彼伏,成为舆论焦点。但这并未影响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也没有影响到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毕竟一家企业辐射力是有限的,其倒闭很难引发整个国家经济链的断裂。可如果我们设想面临破产的是一家存入千万百姓毕生积蓄的商业银行,是一家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大量信用工具的大型银行,则很可能引起公众和所有经济部门对银行和银行体系的信心危机。银行的生存极大地维系在公众信任之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如无监管当局的干预和强力支持,一个银行的倒闭会传染到其他银行,产生银行恐慌。如果是金融机构系统性的破产,则其破坏力的深度和广度就为一般企业所无法比拟。因此,金融业不能仅依靠市场的淘汰法则对银行的经营不善进行惩罚,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这种惩罚将由社会和民众来承担,代价是巨大的。1992年欧洲、1994年墨西哥和1997年东南亚爆发的金融风暴显示了这种代价的惨痛。鉴于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破坏极大,必须建立一定机制对金融业的准入和退出,特别是经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金融法律监管便应运而生。而监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则是关键所在。正是意识到这一点,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简称核心原则),旨在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供一个基本的参考标准。作为核心原则起草国之一的中国虽依赖没有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躲过了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冲击。然而邻国陷入的经济灾难和社会混乱以及金融国际化的总趋势,都提醒中国必须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步伐。因此,运用该核心原则来对照研究中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就深为必要。
  一、中国金融监管的目的、模式与核心原则
  1.金融监管的目的与核心原则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2〕核心原则指出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该原则与中国央行监管目的基本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和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由此可见,中国金融监管的目的可归纳为三方面:(1)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2)促进金融业开展公平竞争;(3)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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