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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心原则与我国有效金融监管制度

  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制定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同时金融业的发展、创新和变革,也要求监管者不断检查审慎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检验现有法律的适用性以及权衡和满足制定新法律要求。
  (1)资本充足率〓核心原则要求不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1988年巴塞尔银行业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确定资本充足率为8%。中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采纳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央行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不能低于8%,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严格控制其资产总量。
  (2)资产质量管理〓核心原则中规定信贷风险管理包括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关联贷款;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中国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规定了一些基本的监控指标,如要求商业银行的预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等。在《商业银行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一章也有原则性规定。只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商业银行并不能完全达到这些要求。
  (3)流动性〓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便是如何以最低成本迅速获得现金,而管理不善将导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不足是导致金融危机的最直接原因,监管机构一般用存量比率、现金流量、潜在流动性、贷存比例、现金与同业存款来衡量与评价银行的流动性。由于国情不同,各国测量和评价流动性的具体方法也有不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率不得低于25%,即流动性资产平均余额与流动性负债的平均余额之比要大于或等于25%。
  (4)盈利能力〓金融机构的盈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只有盈利银行才有积累,才能增强抵御风险和扩展业务的实力。过去由于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盈利性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盈利性便日益重要起来。中国一些金融机构在利润分配上的一些不审慎行为已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也已将金融机构的盈利状况,特别是盈亏真实性作为监控的主要内容之一。
  (5)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核心原则指出主要在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以及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央行要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按要求建立了预警系统和内部控制机制。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做了大量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如制定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等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等。1997年5月又发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对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内部控制的要素及内容,建立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监督等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同时央行还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状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进行指导和督促。但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在各金融机构之间是不平衡的,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在不同金融机构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
  (6)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核心原则认为银行必须制定出确保遵守法律和法规的政策和程序,否则违背已制定的法规会损害银行的声誉并招致巨额的罚款,严重时甚至会导致银行资不低债。银行监管者应确定银行独立的检查合规性职能的实现。中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金融运行机制还不完善,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金融违规行为还比较普遍。所以长期以来,央行一直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作为监管的主要任务。央行重视合规性监管没有错,但随着金融运行机制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应过渡到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符合核心原则的要求。
  核心原则对金融犯罪也作了规定,认为银行的欺诈行为或者被卷入欺诈行为以及类似的金融犯罪行为都会极大地威胁银行的安全以及金融体系的安定与稳健,对该银行乃至银行体系的声誉与信心会形成潜在的影响,并意味着内部控制薄弱需要加强监管。中国新《刑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13〕。另外,中国央行还应制定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政策,以及普遍加强金融部门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标准的教育,从而减少金融犯罪,避免公众对银行信心的损害。
  3.市场退出监管〓金融监管不是万灵药,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机构步入困境的可能性。核心原则规定“银行监管者需要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其中包括撤消银行执照和建议撤消其执照等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对市场退出监管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指出商业银行的解散,需经央行批准,央行监督其清算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消的,由央行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经央行同意破产的,由法院宣告破产,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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