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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的思考

  第四,改变案情的性质立案。比如有的是重大或特别重大案件,却按一般案件立案侦查;或者将一般案件按重大或特别重大案件立案侦查等。这样做,往往会出现对被告人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
  第五,搞所谓的“不破不立”。即案件已经发生,并已发现确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立即立案,等到查获犯罪人时,才予以立案。这种颠倒立案和侦查的诉讼程序的“不破不立”的做法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由于没立案,有些案件久拖不侦,有的虽然指定侦查人员调查,但却久“查”不破,有的甚至不了了之,从而放纵了犯罪。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有些基层侦查机关力量薄弱,或者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差,破案水平低,所以能不立案的就不立案,或者搞所谓的“不破不立”。二是有的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不敢碰硬,对来自某些“权势人物”的错误指示和错误意见,甚至托人情走后门,蓄意包庇坏人,陷害好人的做法,不争辩,不斗争,躲闪回避,随声附和,听之任之,放弃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以求明哲保身。三是有的侦查部门的个别领导或侦查人员品质恶劣,作风不正,吃请受贿,徇私枉法,把有罪或罪重的人说成无罪或罪轻,把无罪或罪轻的人说成有罪或罪重。四是有个别领导党性不纯,为了使年度“破案率”统计得高一些,该立案的也就不立案;有的则考虑立案太多,如实地反映了本地区刑事案件发案率,特别是恶性案件发案率回升的情况,不符合上级对治案形势的要求。五是也有的侦查人员甚至个别领导,不学法,不懂法,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该立案,什么样的行为不该立案,以致该立案的不立案侦查,不该立案的却立案侦查等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侦查客体的条件与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对侦查人员进行短期普法轮训,使他们全面领会刑法、刑诉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弄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各种刑罚的适用范围,懂得办案的诉讼程序,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从而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对侦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和不断提高立案审查和破案的本领。
  第三,整顿侦查队伍。对于那些徇私枉法的人要给以严肃处理,有的要调换工作或清除出侦查队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要制定出立案的具体办法。刑诉法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对立案的程序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办事,应制定出具体的立案办法。例如要制定出立案和不立案的报告审批办法;要制定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书不服的申请复议的具体办法及立案的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
  三、关于侦查活动的程序问题
  侦查活动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是侦查合法与否的关键所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必须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制度和规范。只有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方式、程序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才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才能避免因侦查措施或方法不当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侦查活动不走或少走弯路,不出或少出差错,做到既合法,又准确、及时。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二编和其他编章中有关侦查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侦查活动应当遵守的诉讼制度、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关于侦查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条件、种类、程序等的规定;
  2. 2.关于收集证据的原则、方式、程序的规定;
  3.关于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的程序、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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