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侦查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的思考

  第二,对侦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和不断提高立案审查和破案的本领。
  第三,整顿侦查队伍。对于那些徇私枉法的人要给以严肃处理,有的要调换工作或清除出侦查队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要制定出立案的具体办法。刑诉法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对立案的程序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办事,应制定出具体的立案办法。例如要制定出立案和不立案的报告审批办法;要制定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书不服的申请复议的具体办法及立案的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
  三、关于侦查活动的程序问题
  侦查活动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是侦查合法与否的关键所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必须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制度和规范。只有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方式、程序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才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才能避免因侦查措施或方法不当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侦查活动不走或少走弯路,不出或少出差错,做到既合法,又准确、及时。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二编和其他编章中有关侦查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侦查活动应当遵守的诉讼制度、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关于侦查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条件、种类、程序等的规定;
  2. 2.关于收集证据的原则、方式、程序的规定;
  3.关于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的程序、方式的规定;
  4.关于侦查中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条件、程序、权限的规定;
  5.关于侦查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以及侦查中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
  6.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刑法87条、第88条、第89条);
  7.关于侦查终结的条件、程序的规定;
  8.其他有关侦查必须遵守的程序、方式的规定(如关于补充侦查的程序、权限、期限的规定等)。
  应当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说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
  第一,以法定理由为借口,超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比如,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以交通十分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以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以有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等等为借口,超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弄不好会放纵犯罪;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有的案件是在某些“权势人物”的授意或命令下立案的,本来就很勉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侦查工作无进展,而“上头”又不肯放人,以致骑虎难下,直至超期限羁押;四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五是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等等。
  第二,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