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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

  最后,是认可环境权与自然物的权利的问题。环境权论是70年代由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根据“环境的公共信托原理”提出的[34],这一理论在当时对美国的环境保护运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环境权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与传统法上的公民权利不易界定并发生冲突,因此这种理论到后来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上得到广泛的运用或认可。到90年代,随着环境伦理学研究的进展以及对自然物的价值与权利的探讨,这一问题又重新提到了对环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的面前。
  日本学者田中成明教授认为,关于环境问题所提倡的新的权利如日照权、环境权、厌烟权、知悉权、舒适权、平等的生存权等,它们所宣示的正义与70年代罗尔斯和德沃金提出的反功利主义之以权利为基础的正义论和原理相关,并与之有相通的一面。这些理论对宪法学者的人权论产生了影响,另外有关公害和环境诉讼方面提出的“忍受限度论”、“公共性论”也从经济的利益衡量上促进了这个理论的发展[35]。
  目前,在西方环境法理论研究上还从环境权论导出了“自然享有权”、“自然物的权利”[36]论,以及关于环境立法的“地球的法的支配论”、“法治主义论”、“分权主义论”[37]等等。
  由于环境权特别是自然的权利理论是基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思想提出的,因此一旦实现,它将对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产生重大的影响。
  五、结论
  由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的缺陷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兴起,导致环境立法及其实施在目的、对象、范围、方法和手段上均要求全球一致性和全球人类的共同协作,因此现在对环境法所作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区分将不适应于对环境法的分类。在世界范围内,现代环境立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也已经逐渐表现出朝着“合目的性”法方向发展的倾向,国际环境立法则更是强烈地表现出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态式。就世界法律体制而言,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现代伦理价值观念已经率先表现于国内环境基本法立法和国际环境立法之中,因此在这一全球共同理念的支撑下,全球环境立法已经出现了趋同化的倾向。这种趋同化的具体表现是,以全球环境保护理念作为国际环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国际环境法确立的保护全球生态利益的国际协调、合作框架范围内,形成一种在国际环境法“软法”指导下的国家环境立法体制。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责任编辑/甘培忠)
  注:
  [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
  [2]强调自然物的固有的价值,是当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思潮。
  [3]“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本世纪80年代以来由西方国家提出的维持人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是在不危及满足未来世代人类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实现现代人类的发展(详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它与人类社会在过去提出的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Sustained Development)所强调的不断保持经济增长的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更为强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能力和条件。
  [4][25][26]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5年版,第324、327、335页。
  [5]JA麦克尼利等著,薛元达等译:《保护世界的生物多样性》,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6]Susan Emmernegfger,Axel Tschentsscher,“Taking Natures Right Seriously:The Long Way to Biocentrism in Environmental Law”,p.569.
  [7][9][10][11][12]〔日〕山村恒年等编:《自然的权利》,信山社1996年(日文),第94、96、100—102页。
  [8]分别出自NGO条约中的《地球的生态状态和对行为的伦理公约》和《关于生物多样性市民誓约》。
  [13]EB魏伊丝著:《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岩间澈(日)译,国际联合大学、日本评论社1992年〔日文(美)〕,第33—44页。
  [14]所谓“世代间”是指世代间人类成员的关系,“世代内”是指某世代如现世代成员间的关系。
  [15]Campbell-Mohn,Breen,Futrell,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West Publishing Co.,1993.P.161.
  [16]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论述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时也曾通俗地指出,我们绝不能做“吃祖宗饭,造子孙孽”的事情。
  [17]例如,1986年印度《环境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对人类环境、其他生物、植物和财产造成损害”。1990年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鉴于环境质量及其保持,保护舒适的环境并且维持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在从事利用环境的行为时,应当对环境保持予以优先的考虑。在当代国民能够广泛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使后代能得以继承”。
  [18] (南斯拉夫)米兰·布拉伊奇著:《国际发展法原则》,陶德海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5—46页。
  [19][20][28][30]参见中国环境报社编译:《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48、131页。
  [21]〔日〕岩间澈:《环境基本法的国际主义、地球主义、人类主义》,载《环境研究》(日文),1994年总第93期。
  [2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5—35页。有关著名环境法学家A基斯的观点,参见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第13页。“软法”在台湾地区学者也称“柔性法”,其英文是“Soft Law”。
  [23]王铁崖:《联合国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年。
  [24] “硬法”在台湾地区学者也称“刚性法”,其英文是“Hard Law”。
  [27]BBoer,“The Globalis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Role of The U.N”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20,1995.P.115
  [29]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有关国际限制二氧化碳排放行动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制定了到2010年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则无此项义务。
  [31]在此期间,其他国际经济和环境的法律文件也有类似规定。例如,OECD《环境政策宣言》(1974年)关于“环境的质量”的规定;联合国环境署《内罗毕宣言》(1982年)关于“针对环境保全的长期价值和人类活动对地球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恶劣影响,在健全的环境下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的规定;EC《单一欧洲议定书》(1986年)第130条R“1、关于环境的欧共体行动,有以下目的:——维持、保护以及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的健康”的规定;EC《环境行动计划》(1987年)关于“保全、保护以及改善环境的质量;为保护人类的健康;确保对自然资源的贤明和合理的利用”的规定,等等。
  [32]〔日〕山村恒年:《现代环境法的法理学》,载《环境问题的法哲学——1995年日本法哲学会年报》(日文),有斐阁,1996年。
  [33]该论点出自休达斯·兰弗尔著《地球卫生》(1992年),他援用1932年英国最高法院一个产品责任案判决将考虑的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时提出的“我们对世界上任何人均负有考虑的义务”用于该书论述地球的保护。参见山村恒年:“环境行政法的理论与现代的课题”,载《法律时报》,1993年第5期,第21页。
  [34]详见〔美〕萨克斯著,〔日〕山川洋一郎译:《保护环境——为了市民的法的战略》(日文),岩波书店,1974年。
  [35]〔日〕参见田中成明著:《法的规范与适用》(日文),大藏省印刷局1990年版,第180页以下。
  [36]〔日〕山村恒年:《现代环境法的法理学》,载《环境问题的法哲学——1995年日本法哲学会年报》(日文),有斐阁,1996年。
  [37]“地球的法的支配论”认为,如果将人类益、地球益作为法制保护理念,那么在环境保护方面就要确认所有的对人们的利益、对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利益,以及确立对地球的法的支配。“法治主义论”认为,现在的法治主义的观点虽然为现世代人权的法治主义,然而从环境层面上看,还应当包括将来世代人权的法治主义,进而向生态学的法治主义方向前进。“分权主义论”认为使环境法从警察法到控制法、进而到管理法的发展中,其行政权力机关或集中于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自治体获取主动性,或让NGO等环境保护团体分担机能还是一个问题。最近提倡的地球环境的关键词之一是“Think Globally,Act Locally”(放眼全球,局部行动)。所以应当将行动的权限分权给予地方自治体及NGO机关及其网络等。据此,还可以避免国益中心主义的弊害和国家集中权力的弊害。
  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是本世纪90年代以来在各国环境立法中出现的一种广泛的立法倾向。这种倾向除了表现为各国的国内环境立法在目标、原则、措施和手段上的趋同外,而且还表现在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在法律体系、法律结构以及法律规范上的趋同。笔者认为,这种倾向的出现绝非偶然,它与当代全球环境问题的背景以及全球环境保护思潮有着紧密的联系,它是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在20世纪所发生的改变表现于法律及其规范上的一种信号,它昭示着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将在21世纪出现新的变革。以下,本文拟就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运动的背景、思想理念以及法律现象予以论述,并且探讨伴随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过程所出现的新课题。
  一、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运动的思想基础
  (一)科技进步为人类思想的革命奠定了基础
  中外科学家们一般认为,由古希腊人提出的关于天文学的宇宙模型构成了人类最初的科学。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古希腊科学哲学思想以及简单科学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地球中心天动说”,成为人类首次基于数学和实验而产生的科学理论。由于这种理论为西方宗教、特别是基督教以“神—人—自然物”的等级观念统治人类精神世界和人类征服自然的思想作出了“科学”的阐释,因此“地球中心天动说”在古罗马帝国时期为教会公认并广为传播,由“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人类是地球的主宰”所构成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统治整个西方世界长达1600多年。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类对地球与宇宙关系的认识,人类社会在此之后又出现了两次大的思想革命。第一次思想革命源于16世纪由哥白尼提出并论证的“地动说”思想,它一举推翻了亚里士多德的“地球中心天动说”,从而拉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革命的序幕,并先后发展产生了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等自然科学学科,它们为后来人类思想的变革和社会科学的进步奠定了科学理论的基础。但是,由于西方社会人们的世界观长期受到宗教思想的统治,以至于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并由罗马教会所宣扬的“地球上一切物质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思想一直在人们的脑海里根深蒂固。为此,“人类中心主义”便构成了西方哲学、伦理学的思想和方法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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