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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

  由于在《SAZAE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建立起一套用著作权保护角色形象的理论,所以在这之后的这类案件,都遵循了这个思想。如在1978年12月22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SNOOPY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被告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表的表盘上描绘有(SNOOPY)形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本案漫画(《PEANUTS》)所拥有的著作权,即:被告的上述行为是使用本案漫画的角色,进行有形的再制。”在这个案例中,不但沿用了SAZAE案件的理论,而且还认定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
  对于角色形象的擅自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作者著作权,这已经比较统一,但是作品的标题和角色的名称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仍然是个难题。在1977年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TATYAKI案件中,虽然认定角色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明确地否定了著作权对包含于角色形象中的角色名称和题目的保护。可是在1990年7月20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的《大力水手案件》的判决中,情况发生了变化。该案是近年来很有影响的案例,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对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作出的判断。
  该案的原告X是被服等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权者。该商标是在两行横写的英、日文的大力水手名称的中间,绘有头戴水兵帽、身着水兵服、叼着一只大烟斗、在上举的右臂上有一个大肌肉团的、广为人知的大力水手图象,这是个有两个文字与图形组合在一起的组合商标。在一审上诉期间,X将商标权转让给了Z。
  被告Y在销售的围巾的个角落部分,贴有横写有“POPEYE”文字的乙标章,在标签上绘有头戴帽子,身着水兵服的大力水手,并且从左下方向右上方写有“POPEYE”的文字字样的丙标章。上述的围巾是Y从诉外的制造者A处购入的,A已经从大力水手的著作权者美国法人B处得到了复制角色的名称、姿态、图形、身份等的权利。X以Y侵害其注册商标权为由,要求Y停止侵害并且赔偿损失。
  该案的一审(大阪地方法院,1984年2月28日)、二审(大阪高等法院,1985年9月26日)的判决,都否认大力水手角色本身的著作物性,而且都认为,乙标章仅仅是由“POPEYE”的文字组成的,不是独立的作品,不能援用日本商标法29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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