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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

  由于Y公司经营该绘有图案的旅游巴士的租赁业务,X认为Y的行为是对本案漫画中主人公头部表现的特性的复制,侵害了该漫画作品的复制权,请求3672万日元的损害赔偿。法院部分认定了原告的请求。
  漫画《SAZAE夫人》所描绘的是主人公SAZAE夫人作为一个普通上班工薪族的妻子,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以及邻里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开朗性格。除了SAZAE夫人之外,在漫画中出场的还有SAZAE夫人的弟弟KATSUO,妹妹WAKAME,父亲波平和母亲舟等人物角色。
  这个案例的判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日本首次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在判决中由于建立了一套以著作权法保护角色的理论,解决了采用著作权保护的一些理论问题,所以在此之后的许多类似判例中都承袭了本判决的观点。
  角色是否是作品,能否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一直是一个难题。因为在美术作品中,表现角色所采用的方法是片段式的,但是角色留给人们的往往不是某个画面中的姿态和表情,而是作为角色总体的性格、容貌和姿态等连续的印象,所以当他人擅自使用角色来招揽顾客时,也不会简单地复制某一幅画面,只要在画面中采用了能表现这个人物的一些特点即可使人联想到该角色。保护角色如果只保护作品中出现的画面,这显然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如果将保护范围扩大至角色的性格、神态等抽象的方面时,理论上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品是对思想或者感情的创作性表现,必须是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者音乐的范畴。日本学术界认为,角色不具有与描写角色的文学的、绘画的作品所不同的创作性。[1]
  在本案的判决中对角色的表现形式是这样写的:“给予漫画的出场人物以剧中角色、容貌、姿态等恒久性的表现,应当解释为超越了语言所表达的题目和情节,也超越了某特定场景中特定出场人物的面部表情、头部方向、身体动作等”,认为角色是“可以使人看出是连载漫画中出场人物的容貌、姿态、性格等的表现”。虽然在判决中没有直接说明角色是否属于作品,但是判决明确地认定,Y使用漫画角色的行为侵犯了X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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