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述评

  2.关于对外资本金、利润汇出的保证
  根据俄罗斯外资法,外资本金和利润的汇出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与投资有关的款项是以外汇形式获得的,则可保证无阻碍地汇出境外;(2)如果这些款项是卢布,可以在俄罗斯境内使用或再投资,国外投资者亦可在俄联邦境内中央银行授权的银行开立往来帐户,但无权将帐户资金直接汇往境外。
  (五)对外商投资的鼓励和优惠
  俄罗斯为吸引外资,根据外资法又颁布若干政府规章,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措施。
  1.税收优惠
  (1)根据俄外资法,国外投资者以实物形式出资时,投资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外国员工为
  其个人需要而运进俄境内的财产,免征关税。
  (2)根据1994年发布的《关于税收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总统令,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超过30%,且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如果该企业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注册,其总收入的70%来源于生产经营,那么,该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利润税可比照国内小企业办理,即享受利润或减免的优惠政策。
  (3)根据俄罗斯国家税务局1994年6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纳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生产和非生产性入股出资的利润一律免征利润税。
  (4)1994年底,俄杜马通过利润税和增值税修改法案,出口商品不论是企业自产的还是收购的,一律免缴增值税。
  2对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的优惠
  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在自由经济区的国外投资者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享有以下优惠:
  (1)企业的注册程序简化;
  (2)企业按降低的税率纳税(包括汇往境外的利润);
  (3)土地使用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支付费用低廉,并享有70年以内的长期租赁权和转租权;
  (4)出口商品的海关税较低,结关手续简化;
  (5)外国公民的出入境手续简化。
  三、俄外商投资法存在的问题
  俄罗斯现行的外商投资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外商投资法》已制定多年,而在这期间俄罗斯的经济状况变化很大,该法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不切实际的条文已陆续被总统令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废除,俄罗斯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法规各自为政,与总统令之间也无法协调,造成了俄罗斯外资立法的相互矛盾。俄罗斯外资立法之间的各种矛盾,不仅给外商带来不便,也使法律无法真正有效地执行。
  1.《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资的例外性规定(限制或禁止)只能由该法作出,排除了其他法律对外资的特殊调整。而1993年9月27日“关于完善外资工作”的总统令规定,“对在俄领土上的外商活动的限制只能由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总统令规定”,这实际上已经修改了外资法的规定,赋予了总统外资立法权,也就意味着总统有权发布总统令,以修改或废除外资法的内容。
  2.从外资企业设立程序来看,外资法第16条规定外资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注册必须由俄联邦政府批准,而现今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1亿卢布的限定已经没有意义。
  3在对外商投资的保护方面,俄罗斯外资法虽然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法,无法真正落实,有些规定不切实际,很难操作。如俄外资法规定对于国有化和征收,外商除了得到等值的补偿和利息外,还有权向法院申诉并要求赔偿国有化或征收造成的其他损失和未得利益损失,包括由于执行国家机关的国有化决定及由于该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适应履行对外商或外资企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在国际私法中,对外商投资保护的义务一般只是补偿损失,而不是赔偿。而俄罗斯外资法规定了赔偿间接损失和未得利益损失,这是不现实的,实践中也很难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