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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述评

  (1)公司注册形式为登记注册而不是批准注册,法定的申办时间较短:俄罗斯财政部和其他国家授权的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1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注册;
  (2)国外投资者在其本国必须经过登记,即在其本国有经营资格者方可在俄罗斯进行投资活动,而不是所有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外资企业的创立人;
  (3)外商可以以货币出资,亦可以实物出资。法律对出资实物情况、实物出资的比例及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均无限制,但通常只对外资比例超过30%的外资企业方给予各种优惠;
  2.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外资企业可以以各种形式设立,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生产合作社等形式。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
  根据俄罗斯外资法,外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贷款、依融资租赁而供给外国设备、签订国家租赁合同或产品分成协议、拥有俄罗斯企业的
  股票、有价证券、伴有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不设立法人而在合同基础上建立合作企业等。
  其中,吸引外资的两个重要投资方式是国家租赁合同与产品分成协议。
  国家租赁合同和产品分成协议是俄罗斯重要的外商投资方式,尤其在自然资源开发领域最为常见。
  (1)国家租赁合同。依据现行法律可以理解为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开发权,提供虽属国家所有但并未交由企业、机构、组织管理的设施的经营权。具体而言,承租人(外商投资企业)在出租人(东道国)允许其划出的领域上取得自行出资、自担风险进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特权,承租人占有产品,在向地方市场供给了合同约定的强制
  数额后可以自由销售。目前,为保护东道国利益,国家租赁合同仅在国家以授权的国家公司为代表强制入股时才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在发达国家中国家的份额要占到50—80%,该方式在俄罗斯目前仅在外商投资法中有规定,并且所有的国家租赁合同在国家租赁合同法制定前必须申报最高立法机关审批。
  (2)产品分成协议。与国家租赁合同不同,产品分成协议是在投资者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以产品分配来代替税收、费用、关税和其他必须支付款项的特殊的税收制度。
  在该领域,俄罗斯先后颁布了《使用矿产时产品分成协议问题的总统令》和《产品分成协议法》,以正式立法确立了以招标方式签订产品合成协议的原则及实施程序。
  (四)政治风险担保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除了承担一般的商业风险外,还面临着非商业性的风险,即政治
  风险,如国有化风险、征收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外汇风险等。因此,为了消除国外投资者的顾虑,根据俄罗斯外商投资法,俄罗斯对投资者所面临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
  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的法律保证
  (1)国有化和征收的条件和程序 俄罗斯外资法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否则一般不会对俄境内的国外投资实行国有化、征收或没收。关于国有化的决定,应由俄联邦杜马通过;征用或没收的决定,应按照俄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
  (2)对国有化和征收的赔偿〓如果因特殊原因,俄联邦对境内的国外投资进行了国有化征收或没收,俄联邦应予以赔偿。赔偿应遵循充分、有效、及时的原则。A.充分:该补偿应与投资在通过或宣布国有化或征收决定前一天的实际价值相符并支付利息;B.及时:对国外投资者的赔偿不得无理拖延;C.有效:应以最初投资时的货币或外商接受的外国货币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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