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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九十年代的证券立法

  停止职务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措施,可以避免被停止职务者继续违法、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原来的美国所有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中,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这一直接作出停止职务裁定的权限。现在这一规定的实施,可以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无须通过繁琐的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的方式,而直接对违法者作出停止其职务行政裁定。国会通过立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管辖的范围内,通过作出类似于法院禁令的行政裁定,对各种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裁。除了其广泛的适用范围之外,证券交易委员会所获得的“停止职务”的权限,比证券交易法第15节(c)的规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更为有效。这是因为第一、违反证券交易委员会作出的停止职务的裁定,将导致民事处罚,以及对违反者导致强制禁令的结果。第二、该法还授权对违法者进行审计,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有关的利息,并附带有一个长期停止担任职务的裁定。
  五、《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
  《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是为了方便和加强证券法律实施中的国际合作,加强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美国境外实施证券违法行为,并需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调查进行境外取证的能力。
  《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对美国联邦证券法作出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第一、免除从外国受到的秘密文件根据《信息自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的必须公开的要求。
  第二、它明确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有关规则,为执行的需要,可以向国内或者国外的执行官提供非公开的文件的信息。
  第三、它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证券自律组织,对一些证券专业人员因在国外违反某些证券法律规范而受到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证券管理部门处罚的,可以对他们在美国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作出限制或者取消其资格。授权证券管理机构,经过听证以后,取消那些严重违反证券法律的成员的会员资格。
  第四、它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接受因协助外国政府机构进行调查过程所花费的开支。
  六、《股东通讯改进法》
  《股东通讯改进法》(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Improvement  Act)的制订是为了提高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股东通讯改进法》要求公司直接将有关信息和通知发给股东本人。
  在美国,很多股东所持有股票,常常委托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代为管理,这样,这些股票在公司的记名本所记录的都是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名字,银行或证券分司代表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因此,公司在发通知时,往往直接发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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