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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美票据法中的确定原则

  所谓时间确定,主要是指付款时间的确定,付款时间确定,并非数学意义上的确定,而是商业意义上的确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固然是时间确定,即期付款,虽然并无特定时间记载,法律仍视之为时间确定。即期付款的时间确定,是一种先在的确定。以即期本票为例,出票人和持票人彼此都事先明了,持票人可以随时提示付款,而出票人也可选择有利时机进行付款,即期的含义是双向的,既赋予持票人以权利,也赋予出票人以权利。票据上记载某一事件发生后多少时间进行付款,也构成确定。如记载“乔治死后二个星期付款。”但这一所记载的事件,应当是肯定会发生的,只不过发生的时间不定而已,而不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是后者,并以此作为付款时间确定的标准,在法律上构成不确定。
  在“某日或某日之前”(on  or  before)付款,如记载“10月10日或10月10日之前付……”,这一记载,是否构成时间确定,认定不一。英国上诉法院在1963年Williamson诉Rider一案中,确认“on  or  before”之记载,为时间不确定。南非1972年的Weszack  Beleggings(Edms)BK诉Venter一案,与英国上诉法院保持同一立场,但加拿大1968年的John  Burrows诉suburban  Surveys案以及爱尔兰共和国1973年Creative  Press诉Harman一案,确认“on  or  before”的记载,为时间确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09条更是明文规定这一记载有效,但是,在对这一记载有效后的法律效果问题上,加拿大、爱尔兰与美国存在着分歧。前者认为,这一记载,付款时间仍相对固定在某一特定时间,只是付款人有权提前付款〔6〕。后者认为,这一记载,使得票据实际成为即期票据,不但付款人有权选择提前付款,就连持票人也可随时提示付款〔7〕。
  时间加速条款(accelation  clause),不影响时间的确定,票据分期付款,第一期违约,以后各期加速到期,这一约定,为有效约定。在定期付款时,约定如发生某一事件,票据提前到期,这一约定,也被确认为有效。与时间加速条款相同,展期条款(extension clause)也不影响时间的确定。展期条款,一般有三种写法:①由持票人选择,持票人到期可以自由展期;②出票人或承兑人有权选择展期到特定时间;③根据某种特定事项,自动展期到某一时间。后二种展期后的时间都是确定的,第一种展期,时间虽然未定,但在适用上,如无特别约定,展期时间不得超过原来时间的一倍,这一限制,无疑是给票据时间以相对的确认(8〕。
  出票时间,并非票据必备。但如果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则这一时间必须进行记载,而且必须明晰、具体,否则票据无效。在未记载出票时间的票据中,持票人可以加注真实签发时间于票据之上,这种加注,即使出现错误,也不影响票据的法律效力。
  出票时间,可以倒签。倒签有二种,一种是票载出票日早于实际出票日(ante-dated),另一种是实际出票日早于票载出票日(post-dated),前一种倒签,只是缩短了持票人的实际持票时间,无论从何一角度观之,都不失其有效性。但后一种倒签,争议较多。法律禁止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到来之前提示付款,也禁止付款人对持票人作早于票载日期付款。新西兰1901年的Pollock诉Bank  of  New  Zealand一案,银行在票载日期到来之前付款,付款人不解除其对票据真正所有人的再付款责任。但是,这种票据可以在票载日期到来之前进行背书转让。由于这一票据容易被人用来套取他人资金,故而有学者指出,这样的票据,对于银行来说,是一个陷阱,应从法律上禁止这种票据的签发〔9〕。
  三、当事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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