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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

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


梁滨


【全文】
  《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总第47期)
  法律教育
 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
  梁滨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高等法学教育也获得骄人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无容置疑的事实。以笔者所在的北大法律系为例:在这一时期,我们把法学教育和研究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结合起来,同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培养一流的、多层次的法学人才。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形成拥有教授28人、博士导师20人、副教授26人和一批优秀的讲师、助教组成的梯次分明的教师队伍;设置了先进而完备的专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多次修改教学计划,新增设课程几十门;加强学术研究,多出优秀的学术成果,先后创办《国外法学》、《中外法学》等杂志,一批优秀的教材、专著和学术论文相继问世;毕业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生,总计近4000余人;促进和发展国际法学教育和法律文化交流,90% 的教师被派出国、境讲学或访问,使法律学系一跃成为北京大学最大的系科之一。
  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高等法学教育也经历了一个恢复、发展和不断改革的过程。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相适应,高等法学教育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与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需求相比,我国的法律人才在总体上仍存在量少质弱的问题。因此,抓住机遇,采用多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尤其是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高质量的复合型人才,搞好高等法学教育这一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便是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神圣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我国法学工作者兢兢业业、艰苦奋斗,需要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并提供条件,也需要法学教育本身的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则是教育模式的转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变单一的培养模式为多种培养模式并举
  改变长期实际存在的单一培养模式,实行多种培养模式并举,是促进法学教育、快出人才、多出人才的关键。
  法律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准绳。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良好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博的知识。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十七、八岁的高中毕业生,经过四年或五年的培养,再从中择优培养硕士生、博士生。这一模式的长处是学生记忆力强,接受知识快,能从事不间断的学习,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理论素养。但其缺点是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面过窄,即使获得博士学位,也需经历多年社会实践考验后才能成为真正人才。这种单一的培养模式,很难适应当前快出人才、多出人才的客观需求,必须加以改变。
  近年来,北大法律系认真研究和吸收了国外有关从大学毕业生中招收法律学科生源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试从本校其他系科二年级学生中择优招收辅修法学的学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培养模式,既为优秀学生经过艰苦努力获得法学知识开辟了道路,也培养了一批具有较为广博知识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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