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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允许与禁止相结合的立法观念

    注:
  〔1〕〔11〕[俄]C.B博博托夫、H.C.科列索娃著,陈维新译:《当代法国的公民权利与自由观》,《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3期,第62、6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53页。
  〔3〕[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4〕[荷兰]斯宾诺莎著:《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页。
  〔5〕[法]皮埃尔·勒鲁著,王允道译:《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页。
  〔6〕[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16、35-36页。
  〔7〕[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8页。
  〔8〕[苏]H.马穆托夫:《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都是许可的”原则》,《法学译丛》1990年第1期,第2页。
  〔9〕郭道晖:《论权利推定》,《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第185页。
  〔10〕刘星:《对“法不禁止便自由”的重新审视》,《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第10-11页。
  〔12〕李步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第22页。
  〔13〕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变革》,《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第27页。
  〔14〕〔27〕崔之元博士认为,资产阶级市场的出现,并不是完全反对国家干预,相反,它往往很想有国家干预,这对它有利。譬如洛克菲勒的发家,美国政府给他很多廉价土地让他搞铁路。因此,美国的反垄断运动,就是平民运动,就是反对洛克匪勒这些人用美国政府给的土地、钱去发财。见张剑荆《中国改革与群众路线——崔之元博士访谈录》,《中国经济时报》1996年6月14日。
  〔15〕这是马洪为日本学者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中译本所作的序,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1页。
  〔16〕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法人制度及其原理在宪政理论和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法人在法律、章程等所规定的范围内,按规定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就是无效的。见刘瀚等著《依法行政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17〕转引自马怀德:《行政许可权初探》,《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第32页。
  〔18〕见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173页。
  〔19〕张明杰:《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15页。
  〔20〕斯密为,政府应有三项职能(或三项义务):1.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它社会的侵犯;2.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之不受社会上任何其它人的侵害或压迫;3.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公共设施。见其所著《国富论》下卷,第25页。
  〔21〕限于篇幅,本文对“不规制”不展开论述,笔者拟另行撰文。
  〔22〕[美]马歇尔·C·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23〕[美]乔·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35页。这是作者对巴里所持观点的回击。巴里在《现代政治理论导论》中说:“在今天,普遍都认为法律和自由是正相对立的。”
  〔24〕哈耶克:《致命的自负》,转引自《读书》1993年第1期第93页。
  〔25〕见孙国华主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26〕石泰峰:《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所谓政府推进型、培育型,乃是一种占主流的观点,但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见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28〕这是国务院法制局政策研究室的统计。见汪永清:《立法结构均衡问题初探》,《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29〕郭道晖在“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0〕江平:《宏观调控经济的决策应当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第4页。
  〔31〕见魏振瀛、钱强波:《市场经济与民法观念》,《中外法学》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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