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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中心点与基石

  3.近现代东方国家的行政法可以称为“管理之法”。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行政法,更不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行政法。东方国家行政法是在彻底摧毁旧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社会主义行政法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以上并为之服务的,资本主义行政法则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其次,社会主义行政法十分注重对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管理,而资本主义行政法则由于私有制的原因较少涉及经济文化事务;其三,社会主义行政法注重规定行政组织的职权范围,强调行政权威,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资本主义行政法则注重控制政府的权力,以防止行政权超越法律规定。苏维埃行政法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首先着眼于国家管理,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马诺辛著:《苏维埃行政法》中译本第29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和亚洲诞生了一批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东方国家根据苏维埃行政法的原则并结合它们本国的革命实践,相继建立了特别注重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制度。因此,从其基本功能的角度看,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可称之为“管理之法”。
  四、当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法得到迅速发展。西方国家为适应战后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种“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以及根据这种观念所实行的控制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犯罪等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由于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就要求扩大行政权,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能有效管事的政府。因此,行政法又不得不既授予政府广泛的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同时又要对政府行使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因此,行政法具有“授权”和“控权”双重功能。
  社会主义国家在战后不断发展,目前已进入改革、发展和完善的新时代,行政法不仅强调行政权威、注重行政效率,同时也注重对机构臃肿、职责不清、官僚作风、滥用行政权等异化现象的监督和控制。新时期的行政法不仅是维护行政权威、提高行政效率的管理法,同时也是监督控制行政权滥用的控权法。在中国,由于一个时期里忽视了行政法的监督控制作用,从而滋长了官僚主义作用,甚至在政府某些人中间产生了腐败现象。因此,在当代中国应该特别注重发挥行政法的监督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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