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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中心点与基石

  二、笼统概括为“为人民服务”,有失行政法的特色
  有些学者将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概括为“为人民服务”,似乎又失之过宽,过于笼统。实际上,不只是行政机关应为人民服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都应为人民服务,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冠以“人民”字样。诸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不仅国家机关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政党、人民团体也应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用包含如此宽广的社会理念来概括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自然缺乏行政法学的特性和内在规定性。
  三、各国行政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体现的基本理念是有差异的
  行政法学以如何建立行政法秩序为内容,其理论前提应建立在切实保障行政法秩序得以实现的基础之上。事实上,行政法秩序的建立,是综合运用行政法规范的结果,因此,如何保障行政法基本功能得以全面实现成为了行政法学的理论起点和基础。
  行政法的基本功能,通常地讲,就是“行政法主要是用来干什么的”。这个问题可以说是行政法制发展的基本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行政法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体现的基本功能是有差异的。
  1.古代国家的行政法可以称为“官治之法”。古代在高度集权的专制等级制度下,皇帝或国王是国家最高首脑,皇帝或国王敕令是最基本的行政法渊源。古代行政法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反映了君主专制制度下“官治民”的倾向。古代行政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王权、控制人民。因此从其基本功能的角度,古代行政法可称之为“官治之法”。
  2.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可以称为“治官之法”。西方国家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宪政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一方面迫切要求摆脱封建势力的束缚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另一方面也强烈要求政府严格按照“法治”、“人民主权”的宪政原则办事,用法律来控制政府权力。为了控制行政权的扩大和滥用,他们提出了“依法行政”、“越权无效等行政法原则。西方国家行政法主要是围绕着如何控制政府权力这个核心,其基本功能也正在于“控权”。正如英国学者H·韦德所指出的“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们的法律规范,以此来保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因此,从其基本功能的角度看,西方国家行政法可称之为“治官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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