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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此外,第175条第三款还授权个人和公司在欧盟机构不作为时,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和公司要想在此类诉讼中获胜,有两个较难克服的障碍。首先,该条要求起诉人必须明确地向法院说明他所请求作出的行为,按理应当早已告知了他。而起诉人为了证明告诉人是应当的,他通常必须证明有关决定“直接地、个别地涉及到他”,而证明这一点时常是困难的;其次,如被告已“表明了态度”,则被告不再属于不作为,许多案例表明,欧盟委员会时常表明其态度,但不采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措施。鉴于此,第175条对个人或公司的保护实际上是不充分的,胜诉的很少。
  
  三、诉请确认非法(Plea  of  Illegality)
  
  诉请确认非法是对诉请宣告无效的一种救济手段,它是在诉请宣告无效已过时限的情况下启动的。欧盟条约第18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尽管第173条第五款规定的时限已过,任何当事人在对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联合制定的规章,对欧盟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对欧盟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或者对欧盟中央银行制定的规章进行争议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第173条第一款所载明的理由,从而在欧盟法院诉请该规章不可适用。”
  
  因此,诉请确认非法是对诉请宣告无效的重要补充,它减轻了后者时限极短的压力。据此,法院可以通过受理确认非法之诉的方式,认定某一规章因沾染了“母法”(指欧盟条约),而宣布该规章不能适用,并进而使依该规章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根据而予以撤销。
  
  诉请确认非法的法律后果是被确认非法的法律不能适用,而不是使之无效。具体来讲,如果诉请确认非法的诉讼获得成功,则有关规章被判定不可适用,而不是绝对地判定为无效,相对其他人而言仍然有效。这就是诉请宣告无效同诉请确认非法的主要区别。另外,诉请确认非法的范围仅限于规章,对决议、指令、建议或意见则不能诉确认非法。
   
  诉请确认非法不是一个独立之诉,当事人不能以请求确认非法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因提起诉讼,只有在因其他诉因而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才可以不受限制地援用这项权利,其针对的目标是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准备适用的规章。
  
  关于诉请确认非法的主体问题,一般认为,欧盟机构不可援用此项程序,因为他们可以很容易动用诉请宣告无效程序,请求宣告有关法令无效,从而解决问题。对于欧盟成员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请求确认非法问题,欧盟法院有些动摇不定。1965年,在意大利诉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案中,欧盟法院同意成员国在第173条提起的诉请宣告无效的诉讼中,可以请求确认有关的法令非法。此案中,意大利政府即援用184条将案件争议扩展到与本案有关的规章上。〔9〕对此有些学者提出疑议,认为成员国如同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一样有机会按173条对任何法令进行争议。后来在1977年欧盟委员会诉比利时的案件中欧盟法院就接受了这种观点。在该案中,欧盟委员会请求欧盟法院强行禁止比利时政府向企业提供政府帮助。在此之前欧盟委员会曾事先送达给比利时政府一项具体的决定。对该决定,比利时政府未能按173条及时诉请宣告无效。而在诉讼中,比利时政府意图援用184条,请求确认决定非法。结果,欧盟法院裁决,请求确认非法“不得由一个曾被送达一项个别决定的成员国在任何案件中援用。”〔10〕因此,诉请确认非法的权利主要是用来保护个人和公司免受非法的法令的伤害,防止因法令非法又衍生出非法的决定、指令。可见这种权利主要是为个人和公司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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