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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论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汪建成 何兵


【全文】
  
  一般认为,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Community)作为欧洲联盟内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审判欧洲联盟内各成员国之间以及各成员国同欧盟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事实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相对而言,欧盟法院更注目于对欧盟范围内的有关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即对欧盟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欧盟理事会(the  Eutopean  Council)、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Commission)以及成员国(the  member  state)作出的法令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这方面,欧盟法院实际上起着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类似的作用。
  
  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源于欧盟条约。修改后的欧盟条约(the  European  Community  Treaty,以下简称EC)第173条规定:“欧盟法院应当审查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审查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中央银行以及欧盟议会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于他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欧盟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要方式有:直接诉请宣告无效;诉请确认非法;对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对有关法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成员国法院的请求,对该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的欧盟法令的含义及其合法性问题进行预先裁决。
  
  一、诉请宣告无效(Action  to  Annul  ,art.173  EC)
  
  诉请宣告无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诉请宣告无效的范围、主体、时限、理由和法律后果。
  
  1.诉请宣告无效的范围
  
  欧盟条约第189条将欧盟议会、理事会、委员会的各种法令分为四类,即规章、决议、指令和建议或意见。由于最后一类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显然不得对其攻击,对于前三者皆可进行司法审查。就理论而言,这种区别是明显的,但实践中的难题在于欧盟机构有时以一个表面上是建议性的意见对当事人施加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例如,在西蒙——卡特尔——案中,欧盟委员会按有关规章,发布了一项通报,废除某些水泥卡特尔的垄断性保护措施。欧盟法院就认为该通报不仅是一项意见,而且已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因而法院有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的观点是,只要欧盟机构采取意图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时,无论其性质和形式,皆应允许诉请宣告无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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