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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批判的辩护——对基层法院判决书“不说理”的一种反思性解读

为了批判的辩护——对基层法院判决书“不说理”的一种反思性解读


付立庆


【全文】
  假如天堂中应该被摧毁的东西是可催毁的,那么这就不是关键性的;
  但假如那是不可摧毁的,那么我们就是生活在一种错误的信仰中了。
        ——卡夫卡《箴言》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而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的。可以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裁体,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不可否认,现实当中许多法官根本就不愿在法律推理的舞台上“装腔作势”、展示所谓的推理过程,许多的判决书——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查明”、“根据”、“认为”、“判决”的模式,的确给人们造成法院判决不够讲理甚至“不讲理”的印象。[1]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2]
  在判决书类通俗化为成为世界趋势的时代,中国的法院判决却蜕变为一套令人费解的自说自话。无论如何,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直接反致。然而需要追问的是,判决书不说理的原因何在?是我们的法官们不想说理还是另有原因?改变这种状况的出路在那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3]
  “诉讼和体育比赛的一个差别就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谈理由。”[4]在这篇文章中,笔者试图挖掘出法院判决书(为了讨论的典型性,我们只讨论基层法院的判决书)不说理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来。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所谓的“改进的门径”才不至于流于纯粹的无的放矢。由于我们是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国情下展开讨论,而这种国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又不太可能有较大的转换与改观,所以表面看来,我极可能是在为不说理的判决书辩护。如果这篇文章能侥幸受到关注的话,可能会无端引出不少打着商榷的幌子的批评性文章来。批评与探讨在任何时候都是受欢迎的,但问题是,在根本没有了解你和理解你的情况下,在根本没有进入你的文章、贯通你的思路的情况下,在根本没有接受你的前提和假设的情况下(这种前提和假设并非强加,而是讨论和交流的共同的基本的语境),这样的所谓“批评”,除了给批评者增加一点谈资和稿费外,对于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究竟又有什么必要和价值呢?在此,我冒着被斥为“逆潮流而动”或为落后辩护的风险,冒着被嗤为“年少轻狂”而又无以为辩的尴尬,壮着胆子声明——不明方向当然是一叶障目,而无视现实的种种“设想”则只会沦为华丽的空谈。
  似乎的确理解了苏力面对四面八方的“批评”时的思想者的无奈。这是法学家个人的无奈,岂非整个法学界的悲哀?
     上篇:以辩护的名义
    台前:基层法官的现状——有可能说理吗?
  
  法官职业极具创造性。与一般人相比,法官应在学识、人格、社会阅历等方面有更为卓越的资质,这本来应该是一个精英群体。可是,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与理想状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许多法官已经以这样那样的方式(自学高考、函授、法律业大、电教、党校学习等)获得了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绝大部分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而公开自称自己是“水货”。这些学历多是为了满足各种需求,在上级领导和法官本人合谋下批量化生产出来的。
  就法律专业训练状况而言,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是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据苏力教授的调查[5],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的某县级市法院只有两个正式法学院毕业生;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山区某县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位正式法学院毕业生,甚至没有一位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在苏力教授访谈过的来自湖北全省的100多位法官中,以及在中南政法学院自1996年春天以来举力的7期法官培训班(每期约60人)中,也没有一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据笔者本人2000年秋季为一项课题而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县和唐山市某县级市所作的初步调查,结论与苏力教授的调查相似得惊人。秦市某县刑庭的贺庭长告诉我们,该庭自建院以来从未来过一个法律专业大学生,而唐山某县级市的一位副院长回答得则比较含蓄——“我们有两个法官正在职进修法律本科”。问题已经很清楚了,这就是大多数中国基层法院的现状,而非仅仅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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