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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五)

  普通法的司法理性,议会后来逐渐形成的立法理性,与以国王为首的科层理性,最终构成了整个英国政治理性化的内在张力。而普通法在复杂的力量格局中的形成历史,使普通法成为运用程序技术容纳多元理性的法律制度,而没有象“法治国”或边沁的“万全法”一样,成为立法数学家手中的尺度。普通法这个“混沌和黑暗的国度”,实际上正反映了普通法中蕴含的理性化与价值、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一种本质上的可争议性。如果说,不可决定性(indeterminacy)是现代社会法律的真正核心的话[14],普通法对社会多元价值的复杂性、特殊性和相互冲突的尊重及其处理这些问题的技艺理性,正是普通法成为所谓英国式自由的基础和保障的原因。诚如帕斯卡所言,“正义会面临争论,强权却易于识别而又没有争论”。[15]
  因此,英国的历史恰恰证明能动的理性化来自彼此之间存在张力的理性化机制。而且正如我们在“论抽象社会”中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同理性之间的颉颃,反而构成了两种系统理性之间的“亲合力”的来源,从而推动整个理性化的发展进程。
  (3)伦理理性化与作为斗争的自由
  仅靠不同的社会理性化之间的颉颃,并不足以推动理性化的发展。探讨“英国法”问题的诸多学者忽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作为韦伯社会理论核心的伦理理性化的问题。而恰恰是这种伦理理性化,构成不同系统的社会理性化充满张力的“亲合力”的关联环节。如果说新教伦理提供了伦理理性化的超验动力,那么在“普通法心智”支配下的程序理性的法律制度则作为一个前提和渠道,使这种理性化能够通过程序化的“相互斗争”,“自助”色彩的规则创造、选择与制度化,实现了“价值多元”背景下的个性塑造与社会理性化的二律背反结构。
  不过,在一个“除魔的世界”中,这种伦理理性化不是一元性的,而注定是彼此相互冲突的。因此,通过伦理理性化实现的社会理性化之间的张力关系,要比“新教伦理命题”复杂得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伦理理性化的“诸神之争”中,政治与法律的社会理性化如何为这种冲突提供秩序的保障,提供足够的空间,同时,在秩序的建构过程中,不仅没有抹煞或取消这种伦理理性化的冲突,而且利用这种伦理理性化的冲突为社会理性化的发展提供动力。
  我们对普通法进行的内在视角分析,正是要揭示普通法司法理性在这方面的社会理论价值。因为,普通法司法理性的特点就是通过程序技术来容纳普通人的伦理理性化冲突所提出的权利实践技术的问题。而且,普通法还借助这种普通人的伦理理性化冲突(“疑难案件”),实现了自身(作为社会秩序)的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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