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下)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中国30年的宪政现象呈现出种种特殊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政权未有发生更迭的情况下,却诱致了频繁的立宪、修宪运动;在立宪的目的和内容上,摒弃了西方的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的制度设计,把宪法纳入国家总体政策的范畴,强调了意识形态,国家根本任务及公民权利义务对于积极实现理想社会目标的功能性意义;在发展前景上,苏联模式的导入和本土文化的抵抗最终导致了西方自由宪政模式和理念的式微,并进一步加速了中国宪法地位的边缘化以及宪政的整体性失落。如何解释这种中国特有的宪政现象,并由此反省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呢?中国大陆学界主要从封建政治传统、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际环境等方面寻求答案;域外学者的研究旨趣之一在于文化解释,即挖掘行动背后的观念因素。我以为,由于中国革命和中国现代化所面临的特殊情境,要理解1949 ̄1978年这段宪政史,惟有分析传统儒教文化和马列主义意识形态对制宪者--毛泽东(一位公认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才会有确当的处理。当然,讨论这个问题时具以下列共识为前提的,即这一时期尽管儒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中国大陆已经失去了合法性,并最终被冷落和取缔了,但儒教(儒家的教化、观念与习俗)仍然是影响中国人的主流文化传统。***刘军宁:“儒教与自由主义”,北京大学1993届政治学博士论文。刘先生指出了区分儒学与儒教在中国大陆的现实意义,并提出了“儒教自由主义”作为未来儒教发展方向的路径问题。**在这一前提下,应当进一步阐明的问题是:马列主义为什么能够同儒教本土情结和文化民族主义相融构,以及如何在宪政建设中助成了传统的文化抵抗?费正清、列文森和殷海光从“华夏中心主义”在现代化过程中遭遇的挫伤以及寻求新的认同基点来解释这种现象。马列主义提出了一种自相一致、具有普遍性的世界历史观,这使得人们能用西方的“科学思想”来反对帝国主义的西方,并将中国令人屈辱的落后状况解释为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奴役造成的。马列主义把共产主义当作全人类的普遍理想,在这一意识形态支配下的民族主义就会变成一种类似于传统华夏中心主义的情结。***参见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页459。**刘小枫认为,中国共产党接受马克思主义,为民族主义的合法性提供了更高的理念支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西方之道超越西方。”***刘小枫:《现代性社会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页197,425。**但白鲁恂提出,尽管社会主义与中国文化民族主义的融构,颠倒了“西体中用”的晚清改革的主导公式,这个“西体”就是马克思主义。但“西体中用”成为正统意识形态后,反而使文化民族主义的内涵空洞化了。***同前注引书,页424。**这一论断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作为本土的意识形态,毛泽东思想同时渗透了马列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双重因素,正如墨子刻指出的那样,儒教文化和马列主义意识形态中有关人性和社会的乐观主义及相互依赖的精神气质传统与毛泽东思想有内在联系。***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颜世安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页216-222。**在我看来,文化解释中的关键问题是马列主义人性论与儒教人性论的关系,二者的结合能否为毛泽东和共产党的制宪及与此相关的民族主义运动和文化抵抗提供了本土的合法性和最高理念?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容置疑的,儒教和马列主义都主张:人性具有至善性、等级性和现实性,并对人的理性能力深信不疑。孔孟认为人能知天命,马列主义的经典文献阐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进而为世人展示了未来一种完善的社会状态。二者都否定在神的观照下存在一种抽象的、平等的、不变的人性假设,主张人性的具体性、社会性和可塑性。因此,这两种人性论都是积极的入世哲学,它们所隐含的制度意义即是,一个国家的为政者不能仅仅充当“守夜人”或中立的“裁决者”,而  应当主动地承担起改造人性、教化人民,指引社会的发展方向并唤起人民的区鸣和合作精神的历史使命。显然,这种逻辑的前提假设是为政者被赋予了具有超越于普通人的德性、智慧、能力和公正仁慈的行为动机。这种双重的人性标准和行为动机假设对宪政的影响是:宪法的制度设计排除了制宪者本身也应当遵守和执行宪法这一至关重要的因素,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为政者游离于宪法的控制之外。那么,儒教文化和马列主义意识形态的结合如何为30年中国宪政建设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道德力量呢?第一,强制改造人性、重塑新人,这是建设新社会的前提条件。尽管人最终是可以向善的,但由于旧制度各种因素的影响,人的善恶含量因出身、阶级地位、社会经历,甚至不同思想观念而有异。因此,系统地改造人性是必要的,在这一时期,中国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整风和思想改造运动(毛泽东称之为“洗脑”),最终还诉诸群众政治运动来解决“人性恶”的问题。毛泽东认为,只有通过周而复始的思想改造,才能建设一个纯而又纯的新社会,“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神州尽舜尧”,正是反映了当时政府和人民的善良愿望以及对人性趋善的坚定信念。这样,个人的良心和思想独立、自由与平等等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的制度设计中必须作低调处理,因为强制改造人性正是以“暂时冻结”这些权利为前提的。1975年和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已经公认世界宪政史上失败的范例了,尤其是1975年宪法,相关内容只有4条,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概括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第26条),--这种将权利和义务混为一谈的逻辑谬误反过来进一步淡化了宪法的人权保障意识和加重了人权保障的操作性难度。当然,人们今天不会再认同这种逻辑了,但按当时的人性哲学来理解,宪法的此类规定在道德上是完全正当的,也是可行的。第二,为了完成新社会的理性重构,建立一个为人民所用的万能政府是必不可少的。毛泽东和孙中山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是一致的,他认为,标榜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权理论及法治政府的资产阶级伪宪政已经不值得仿效,“西方那种宪政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1940)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这两篇报告中都强调了这观点。**那么,宪法如果不是为了保障人权和建设法治政府,它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毛泽东认为,新宪法应当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性质、任务,指明国家发展的方向并唤起人们的共鸣和合作精神。因此宪法是建设新社会的指针和动员令。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页129。**为了实现这一立宪目标,,一个有限的法治政府显然是难以胜任的,毛泽东从相信人性的至善和理性能力,即不仅能掌握社会发展规律,,而且能征服自然,进而笃信了建设一个在德性、知识和能力上无可置疑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万能政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