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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下)

  蒋介石也自称是一位虔诚的新教徒,“每天都坚持读一段圣经”,并且总是将“宗教信仰自由”友好地写进各部宪法,并无抵制之意,但也只是如此而已。如果说孙中山的本土情结和文化抵抗是潜意识的,那么蒋介石是完全把这种“潜意识”公开化和制度化了,由于蒋把三民主义作为唯一合法的意识形态并且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使宪政移植中的文化抵抗获得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写于1940年初的《中国之命运》中,蒋论述了他的“民族主义”立场:
  五四以后,自由主义(民主)与共产主义的思想,流行国内。他们对于中国文化都只是只求其变而不知其常的。他们对于西洋文化,都是指仿其形迹,而不求其精义以裨益中国的国计民生的。致使一般文人学子(即传统士绅阶层的孑遗),丧失了自尊和自信。其流风之所至,一般人以为西洋的一切都是的,而中国的一切都不是的。……(自由主义者的)思想也能流行一时,他们的主张,也能鼓动民众。但是他们的思想和主张,在客观上是与我民族的心理和性情,根本不能相适应的。……至于自由主义与共产主义之争,则不外英美思想与苏俄思想的对立。这些学说和政论,不仅不切于中国的国计民生,违反了中国固有的文化精神,而且根本上忘记了他是一个中国人。失去了要为中国而学亦要为中国而用的立场。其结果,他们的效用,不过使中国的文化陷溺于支离破碎的风气。在这种风气之下,帝国主义者文化侵略才易于实施。***转引自《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页348。胡适当时对国民党表现出的民族主义和控制日益严密的意识形态提出了严厉的批判。“凡是狭义的民族主义运动,总会有一点保守性,往往走到颂扬固有文化,抵抗外来文化势力的一条路上去,……根本上,国民党的运动是一种极端的民族主义运动。自始便含有保守的性质,……这种理论便是后来当政时种种反动行为和反动思想的根据了。”“新文化运动的一件大事业就是思想的解放。……提倡怀疑的态度和批评的精神而已。但共产党和国民党协作的结果,造成了一个绝对专制的局面,思想言论完全失去了自由。(现在)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但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参见胡适:“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人权论集》,页127、124。**
  蒋介石的逻辑是:要切于中国的国计民生,要不丧失民族自尊和自信,就要守住与民族心理和性情相适应的固有的文化精神,而若引进英美自由主义和苏俄共产主义,就沦落为叛国的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帮凶。这样,是否怀抱“固有文化”抵抗外来主义就成为了爱国者和叛徒的分水岭。那么,蒋介石既排拒自由主义,又痛斥共产主义,其指导国计民生和民主宪政的“固有文化精神”指的是什么呢?--传统儒教的独特智慧(1934年国民党政府恢复了官方的孔子诞辰纪念,儒教社会价值的复活得到正式承认)和中国人自己的“三民主义”。至此,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的联合加重了文化抵抗的力度,从而使中国的宪政移植更加不易成功。
  这种狭隘的民族情义情结和近乎偏执的意识形态狂阻塞了中国人通向一种更具开放性、建设性的主流文化渠道。而官方一厢情愿的意识形态非但无法达至共识,反而加重了文化认同的危机,试图在这种情境中去建设现代宪政,就无异于在沙滩上作画!
  (五)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共产党领导的新政府以频繁的立宪运动构成了战后世界宪政史上一种特有的中国现象:1949年颁布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别重新制订了四部宪法典,并在最近的17年里对现行宪法进行三次大规定的修正。从历史的宏观角度理解,宪政在中国的发展总体上是进步的,但据此断言中国已经实现了宪政,或认为现行宪法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很好地保障了人权和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形成,这是不客观的。1999年,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第一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修正案,这一举措具有两方面的历史意涵:一是重新确立了通过宪政实现法治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前提和目标,由此承接了自戊戌变法以来开启的一个大传统;二是暗示了中国在过去50年宪政历程中可能存在的种种失误。当然,这段历史并非铁板一块,以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分,前后两个时期的宪政建设及其中的文化抵抗样式、程度和前景是不同的。
  1.1949 ̄1958年,新政府的成立及其初期的运作是以多党合作和法理型国家的建设达致共识的,但后来这个治国方略很快发生了歧变。众所周知,国民党政府的宪政框架和六法全书被明确废除了,戊戌以来关于英美式或日德式宪政移植模式及种种关于西学的争论也告一段落。实行宪政仍是大势所趋势,但建设的路径不同了。毛泽东等共产党人旨在通过苏联模式的移植来完成国家法制的理性重构。因此,1954年宪法模仿了苏联1936年宪法的指导思想、结构和基本内容,并以苏联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置换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理论和三民主义的宪政学说。当时的制宪者认为,“世界上所有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都已走到了绝路,而社会主义的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已经繁荣强大起来,……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参考资料》,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页37。**毛泽东一再强调了行宪的重要性,“(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页129。**与此同时,第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了80多项法律,试图通过法律的调整促进中国社会的转型。但新政府很快就意识到,他们所诉求的法治正在推进的更高的社会目标及其计划经济体制是相互冲突的,后者要求的制度应当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并突出领导者个人的权威和感召力,即国家的理性重建应当是“卡里斯马”式的统治,而非法理型统治。1958年8月,毛泽东面对大跃进中群众的“冲天干劲”,明确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他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转引项淳一:“党的领导和法制建设”,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刘少奇当时也认为,比较法治和人治,看来还是人治可靠些,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相应地,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提议,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文正邦等:《共和国宪政历程》,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页71。**自此20年来(1958 ̄1978年),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除了在1975、1978年为顺应当时“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革命”的形势而重新颁布两部宪法典以外,不再制定过一项新的法律或法令。关于中国这段“只有宪法,没有宪政,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只有个人专断,没有普遍民主”的历史,中共中央已经结论性地写进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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