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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下)

  这20年在中国的宪政史上有着独特的地位。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训政纲领》(19280、《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的约法》(193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未生效),《中华民国宪法》(1946)等四部宪法性大典,并完成了民法典、刑法典、民诉法典、刑诉法典、行诉法典和行政法基本部门法的制度建构,并且建立了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在形式上一跃成为现代法治国。但所有的这些成绩不能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国民党统治的20年,只有“法统”,没有法治;只有宪法,没有宪政。究其原因,当然有人所共知的客观环境的制约,但内在的问题却是国民党自身的立宪思想误入了歧途。这不能不追溯到它的立宪之父孙中山的思想及这一思想的执行者蒋介石。
  孙中山是一位曾受洗的新教徒,同时也是坚决的民族主义者。这种特殊的身份使他的宪政思想一直处于边缘的位置,他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权”、“革命阶段论”既不象纯碎的舶来品,也不可能在封闭的本土上平地而出。我称之为“儒教三民主义”和“儒教宪政”。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是宪政思想的核心内容,而“军政”、“训政”、“宪政”,只有训政阶段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军政时期国民党尚未掌握全国大权,而宪政刚一开始,半壁河山已旁落,事实上在20年里,只有训政理论、《训政大纲》、《约法》起过作用),因此,我只以“民权主义”、“训政论”结合现代宪政的“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特征观察孙中山的宪政移植与文化抵抗思想。
  关于“人权保障”。我认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有前后两个阶段,前期(1895--1922)倾向于欧美模式,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笃信天赋人权理念和资产阶级自由立宪政府。1911年民国建立伊始,孙即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在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中指出:“天赋人权,胥属平等。……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专制主义的底层贱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层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有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前注82引书,页110。**这一通令无异于新教国家的《权利宣言》和《人权法案》。孙中山领导他的政党并很快颁布了《临时约法》(1912),正式建立了中华民国,并宣称:“中华民国之建设,专为亿兆国民之自由权利”。 ***前注57引书,第一卷,页320。**后来,孙中山为这一信念进行了长达10年(1913--1922)的护国、护法运动。1922年俄国新式政权的诞生和巩固(打败了反俄集团)启发了孙中山,并使他的民权主义进入了后期阶段,他说:“近来俄国新发明了一种政体,这种政体,不是代以政体,是‘人民独裁’政体,……当然比代议政体改良得多。”***《孙中山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页722。孙中山认为:“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参见前注57引书,第一卷,页476。**因此,“法美共和国皆旧式的,今日唯俄为新式的;吾人今日当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国”。 ***《孙中山选集》下卷,页722。**从而,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为真正实现“主权在民”而不为少数资产阶级所专有,必须强调公权,主张人民具有“选举、创制、复决、罢免”四项直接民权。同时提出要抑制“旧式的”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强调平等和国家的绝对自由。“要能够自由,必要得到平等;如果得不到平等,便无从实现自由”。 ***前注89引书,页691。**“欧洲当时是为个人争自由,到了今天万不可再用到个人身上去,……个人不可太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的自由,……再这样下去,便要大家牺牲自己”。 ***前注57,第9卷,页282。**至此,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已经抽去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的根,而这恰好是欧美现代宪政的宗旨和基石。同时,“国家要得到完全的自由”就意味着“有限政府”这一基石也被击碎了,而“人权保障”也就无保障可言了。
  关于“有限政府”问题。这个称谓的含义我在上面已经谈过了,即它未秘是一个“小政府”,而是:与政府对峙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人自治领域,有些事政府永远不能作出决定;而不管政府的权力大小,一切权力的运行都必须有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制度的控制。因此,现代宪政的基本思路之一是如何通过控制权力的正当行使(重点是限制自由裁量权)拓展和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孙中山的思路刚好相反,“个人不可太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自由”。他反复强调:“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方法节制它;最好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完全任人民使用。……第一说是人民怕不能管理的万能政府,第二说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万能政府”。 ***前注89引书,页729-730页。**而要建成后一种万能政府,最好的办法是实行权能分治,即人民享有“选举、创制、复决、罢免”等四种直接治权,将政府权力直接置于人民治权的控制下。在这一“重大发现”后,孙中山相信一个“无限政府”、“万能政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孙中山稍有一忧虑。即所谓“训政”问题。孙中山和康有为一样,都认为中国人民“民智未开”,尚未有行宪的能力,因此,康主张先行君主立宪,推行开明专制来教化人民作过渡,孙也认为在进入“宪政”之前,先由“先知先觉”的政府训练人民行使“选举、创制、复决、罢免”四权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有名的“训政论”。他说:“中国奴制已行了数千年之久,所以民国虽然有九年,一般人民还不晓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们现在没有别的办法,只好用些强迫手段,迫着他来做主人,教他练习练习。”***前注91引书,第9卷,页296。**“(宪政)欲图实行,当由先知先觉者之负责。……兄弟前日谓吾人当为人民之叔孙通,使其皆知民权可贵。今便请诸公皆为伊尹、国公,辅迪人民,使将民权立稳。”“中国人民今日初进共和之治,亦当有先知先觉之革命政府以教之。此训政之时期。所以为专制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也”。 ***前注51引书,页99。**承担“训政”任务的这个“先知先觉”的革命政府是由谁组成的呢?孙中山在临终前的《建国大纲》(1924)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只能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承担”,“于建国治国的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这样,孙中山明确提出了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代替”人民行使一切权力。而统治了中国人民20年的《训政纲领》(1928)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正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制定的。
  孙中山遍游欧美、学贯中西,心怀人民,是一位正直的政治家,他率先提倡移植欧美自由宪政,旨在使中国政治迈向现代化,使民族富强独立。但是良好的动机并不能保证有良好的效果,作为一位新教徒,他显然无视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以保障人权和实现有限政府为基本内核的自由宪政是新教人性哲学世俗化的产物。它根植于对“人的尊荣和人的凄惨”的二重性理解,对人作为受造物而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权利有着真切而持久的关怀,而对人的根深蒂固的罪恶、难以遏止的堕落趋势以及对权力的滥用一直持有深深的戒慎意识。新教认为,“罪恶面前、人人平等”,人无完人,因此,也就不存在一个“先知先觉”、“至善至美”的政府、万能的政府、无限的政府。宪政的宗旨就在于保障人的自由权利而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
  孙中山丢失了这两个基本内核,因为他同时是一位民族主义者,内心深处有着深厚的儒教本土情结和文化抵抗意识。“民智未开”、“天下为公”、“忠孝仁爱信义和平”、“蛋户惰民”、“先知先觉的革命政府”、“训政”,……哪一种称谓,哪一种思想不是根植于儒教的人性哲学?所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可恰当地理解为“儒教三民主义”,他主张的宪政或许只能称作“儒教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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