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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法律适用

浅析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法律适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朱利江


【全文】
   网络纠纷已经叩响我国法院的大门,知识产权法官们正在为设立“虚拟世界”的法律秩序而努力着。数字化与网络科学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已促使各个领域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发生改变,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网络域名与商标的争议已经从学术探讨范围中跳出来,近来连续几起此类纠纷案件已在法院出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解决此类争议的法律规定,如何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中解决此类争议,是本文想要分析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的争议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现在法律主要有:
  一、《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网络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此类诉讼中,注册商标权利人往往会引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来说明域名注册人实行了商标侵权行为。关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种行为方式。其中第一种行为方式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一般认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将商标注册成域名,显然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尽管《商标法》第38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中第四种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属于商标侵权,但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却对何谓“其他损害”作了明确列举,其中列举的三种侵权行为方式都与域名注册无关。因此,可以说,无论是《商标法》第38条,还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列举式的,并非概括式。这就排除了从商标法明文规定的角度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成域名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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