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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使命(三)

  李贵方: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律师的使命这个话题让我心里油然生起一种神圣的感觉,但同时也有一种悲观的感觉。从中国律师目前的现状来看,我认为是悲观的,因为很少有国家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为职业而被受到各种追究而最后证明大部分是错的情况。律师的使命不仅仅是律师的使命,而是社会的使命,尤其是在我们的国家,如果我们同意刚才陈瑞华教授所说的律师的使命是维护人权,追求正义,这也是全社会的使命,这里最重要的是一个法律的环境和法制体系问题。我可以举几个实例来说明律师要实现使命要经过多少的努力。就说刑事辩护吧,我亲自经历过,我记得新刑诉法公布后,关于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认为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过去律师的会见权非常难,但在实践中,公安部有一个条款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要求会见才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会见的,不可允许,我们认为,公安部仅仅进行了字面解释,但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及时给犯罪嫌疑人帮助,公安部对法律的解释明显是在限制。第二个例子是,六部委的一个解释中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任何批准,当时,我拿了六部委的这个红头文件去一个派出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所的所长接见了我,他说:“你拿的是个红头文件。”我说,“那你可以让我接见他了?”他说,“不行。”我说,“为什么?”他说:“法律上规定是审查起诉阶段,谁来判定审查起诉阶段?我这边让你会见,到时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一看不行,就跑到检察院,检察院说:“六部委的解释不是很明确的吗,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需要任何批准。”因此,还是不能会见。我想说的是,律师要实现使命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前几天的一个律师规范说:“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但在实践中,派出所认为通讯工具包括纸和笔,律师在会见时不得把笔和纸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我们认为,这个规范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律师不得将手机等对外联系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而派出所的解释显然是在限制律师的权利。
  至于具体的律师的使命,我认为有三个:一是律师的法律使命,即追求法治、公正、人权、民主,这是律师使命的精髓,只有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才需要有律师,专制社会是不需要有律师的,另一方面是律师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国家对律师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例如在法庭布置上,检察官要跟法官争席位的高低,在书记员喊某某法官出庭时,其他人都起立而检察官不起立的现象,说明检察官可以与法官争高低,而律师永远是最低的。再如,很多法院装安检,法官、检察官不用检查,律师却需要检查。二是律师的道德使命,包括两方面,即追求社会公正和律师的自我完善;三是律师的职业使命,他的职业使命是提供服务。在英国没有公诉人,公诉的也是律师,律师在公诉时站在公诉的立场,在辩护时站在辩护的立场。律师就像出租车司机一样是提供服务的,不管心里多么讨厌当事人,也不能拒绝服务。律师要通过自己的职业服务来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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