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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一)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仅在于就新的服务,规范其基础的法律环境(Rahmenbedingungen),其目的并不在于对网路上之服务为严密之规范,而是对未来之发展持开放之态度,因此只是重点式地加以规范,赋予技术与经济必要之发展空间,并排除现有法律上之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德国联邦众议院于通过该法案时,决议要求联邦政府应就资讯与通讯服务领域之技术上与法律上之最新发展,持续地加以观察与评估,同时对于尚未规范之问题,包括使用数位签章之责任问题,以及自动储存时资讯提供者之责任问题等,亦应寻求解答,联邦众议会最晚将于该法实施两年后,对该法评估之结果加以讨论。由此可见该法只是德国政府对于网路之应用所为之初步规范,其日后之发展仍值得吾人密切注意。  
  肆、立法方式  
  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为一“大衣立法”(Mantelgesetz),亦称之为“条款立法”(Artikelgesetz),相当于我国一般所称之“综合立法”。此种立法方式在德国相当常见。该法虽然形式上只有十一个条款(Artikel),然而每一个条款,就是制定一个新的法律,或是修正、补充一个法律,可谓是法中有法,整部法律相当庞大。  
  该法新制定的法律有三:电信服务使用法、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法、数位签章法。修正或补充之法律则有:刑法、违反秩序法、散布危害青少年文书法、著作权法、价格标示法、价格标志办法。  
  伍、规范内容  
  一、电信服务使用法  
  (一)立法目的  
  电信服务使用法之立法目的,系为电子资讯与通讯服务建立一致性之经济规范,使企业及其投资决定有所依据,并确定进入自由,以畅通德国创新与新发展之路(第一条)。  
  (二)电信服务之意义  
  此所称之“电信服务”,依据本章第二条之规定,系指专为个人使用可组合资料如符号、图书或声音,且经由电信传输之电子资讯与通讯服务,其所例示之五种重要的电信服务分别为:  
  1.于个人通讯领域中所提供之服务:例如电子银行,以及在远距医疗、远距教学等新兴共同工作领域中所为资料之利用均属之。  
  2.为资讯或通讯所提供之服务:例如为个人利用所设立可撷取之交通、气象、环境及股票等资料服务,这部分也包括关于产品和服务之个别广告提供,以及其他的提供和显示(如:首页Homepage);但不及于以影响公众意见形成为目的所编辑之资料服务,例如在广播和电子新闻中所为之文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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