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一)

  该报告中并进一步列出联邦政府之九大工作项目,其中首要之工作即为“强化市场经济之秩序环境并发展法规环境”,包括“电信领域之自由化、新兴之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之法规环境、竞争秩序、资料保护、工作权、消费者保护、青少年保护、智慧财产权保护、资讯技术系统与电信基本建设之安全、犯罪防治。其中“新兴之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之法规环境”之目的,即在于由联邦政府对各种资讯媒介服务建立一个一致的法规环境。嗣后联邦政府即据此而于一九九七年制定通过“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  
  由上述立法背景,可知“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只是德国为因应资讯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之诸多法规环境建立工程中之一环而已,德国联邦政府并未企图以该法即对网路之所有相关问题,一次加以解决,因此国内有人将该法当成是德国对于网路规范之单一法,此一看法并不正确。另外,由于该法目的在于就各种新兴之资讯媒介服务提供一个基本的法规环境,因此该法亦被称为之“多元媒体法”,惟须注意者,此所称之“媒体”与传统之传播媒体并不相同,其是指具有个别性与互动性牲,并可由网路使用者自选择决定其所欲得到之资讯之服务,例如线上购物、电子邮件、电子银行、Video-on-demand等。  
  另外值得注意者,对于资讯服务之相关规范,在德国曾引起联邦与各邦间立法权之争议问题,最后联邦政府与各邦政府达成协议,决定以一方面以联邦法,另一方面则以各邦所订立之国家契约(Staatsvertrag),共同加以规范。联邦政府所有制定者为“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各邦政府所订立者则为“媒介服务国家契约”(Staatsvertrag  über  Mediendienste,简称MDStV)。其中“资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系由联邦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草案并提出之,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由联邦众议会(Bundestag)决议通过,同年七月四日联邦参议会(Bundesrat)亦同意该法案,该法乃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正式生效。  
  叁、立法目的  
  该法之目的在于:在联邦之立法权限内创设一个可信赖的秩序空间,以确保在电子资讯与通讯技术之基础上,事业对于新的服务领域,在未来市场上得以自由发展,同时也将新的资讯与通讯技术融入日常之交易与商业往来中。其除确保接触之自由不受限制外,并明确规定服务提供者对于其内容之责任,确保在新的服务领域中之资讯自主,避免滥用新的服务,规范数位签章以建立通讯安全,并对资料库提供法律保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