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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商标法解析(一)

  除上述之修正内容外,其他依商标法条约规定所做之手续上的修正,尚有:1.在以商标代理人为申请手续时,无须另行记载过去被列为必要记载事项之“法人代表人的姓名”;2.删除注册申请书中有关申请人之业务内容的记载事项;3.修正前以在报纸上之刊载为商标权移转时注册要件之一,本次修正废除此一刊载义务(删除旧法二四Ⅲ及Ⅳ规定);4.将注册申请书提出日期之记载,修改为任意记载事项;5.扩大商标代理人之代理权限范围,除容许代理权之期间得含括自申请起权利消灭外,并容许对一件以上的注册申请之概括委任(配合条约四规定);6.虽为复数之案件但其内容同一者,例如同为专用权人的姓名或住址之变更等,得以一份申请书为之。  
  二、闲置商标弊端之改善  
  在本次商标法修正前,对于闲置商标之因应对策,乃求诸于延展注册申请时调查该商标实际上有无被使用之证明文件,若发现未曾有过使用之事实,则驳回该延展注册之申请,以减少闲置商标之数量。惟如前述,商标法条约禁止对延展注册申请进行实体审查、且不得要求申请人提出任何誓约书或证明书;如此一来,即无法以向来之方式规范闲置商标,而须另辟蹊径以为因应之道。为此,本次法修正乃有许多规定之新创。  
  (一)闲置商标撤销审判制度之改革  
  1.申请人范围之扩大  
  修正前之商标法五十条规定,已注册商标于日本国内持续三年以上未使用者,得申请撤销该商标之注册。惟本条规定因无有关申请人适格之文言,故于实务解释正乃将申请人之范围限于利害关系人。惟因闲置商标之情况日趋严重、弊端业生,进而有损害公益之虞,且因一般消费大众之权益亦为商标法所欲保护的重要法益,故实有令一般民众亦参与商标制度之运作,协助公益达成之必要。从而,本次修正乃放宽撤销商标注册申请人之资格,使“任何人”皆可对闲置商标提起撤销注册之审判(商标法五十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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