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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二)

  (二)行政诉讼事件过于稀少,司法没有发挥宪法所期待的机能之原因等等,均为我国司法应改革之问题,这些问题,得因除去司法行政之不透明性及废除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独占的权限,而大幅度提高解决之可能性。而且,行政诉讼法之修正,为迫在眉睫之急务。除了扩大处分性概念及原告适格要件以外,团体诉讼之创设及诉讼类型之扩充,自属重要。  
  行政诉讼事件过于稀少,与日本法官基本上受限于官僚体制致使法官之市民的自由未受保障,并非无关聊。因此,包括法官之选任方法,法官之养成制度等广范课题,均应积极进行解决,而法曹一元是相当有力的解决方法之一。  
  但是,以法曹一元为前提之律师,如何前述,是受律师法所规范,律师法之规定,则为日本律师之认同感及专业性之根据。在日本一九七0年代以来至一九八0年代,石村善助教授曾在“现代的专业性”一书,提出律师之专业性。石村教授之专业论,系“以学识为根基,透过特殊教育或训练而获得一定的基础理论之特殊技能,从不特定多数之市民而来的请求,依其具体请求所为之具体服务,从而致力于社会全体利益之职业。”此种专业论之特征,正是专业性与营利性之对立。相对地,也有主张从后现代之潮流来看,律师被期待的新角色,则为仅依请求者之需要而已(棚濑考雄教授等),则明显地倾向商业化模式。不论是哪一立场,律师之应有形象,自有重新架构之必要,无法再坚守固定的形象。而且在日本之情形,律师论与司法书士、税务士、公认会计士、办理士、行政书士之竞合,既为补完关系,则律师论之再架构,实非易事。  
  (三)最后,包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之综合设计,是必要的。如果要增加法曹人数,其养成制度自须同时考虑。  
  在所谓“大司法”之期待中,法曹养成制度之检讨,则为当务之急,大学之法学教育,亦在相联关系下,准备作大变革。文部省亦配合这些趋势,以大学相关人士为中心,召开协调者会议,检讨law  school或法科大学院构想之可行性。东大、京大等多数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科等,已准备配合此动向,举行多次研讨会等,似乎是想在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结论之前,早先提出law  school或法科大学院之构想,同时文部省亦已准备担保其制度之“专门大学院”设计等。再加上最近突然加速进行中的国立大学之独立行政法人化构想,与这次法科大学院构想并非无关系,至少独立行政法人之评价制度及财政制度等,与法科大学院构想,当有连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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