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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司法改革--以律师自治为中心(二)

  三、“临司”与法曹一元论  
  律师主导的司法改革,在战后追求过程中最重要者为“法曹一元”概念。法曹一元,据说是始于植村俊平在国家学会所为之演讲中所提“将来改为减少法官,新任法官必从律师采用”(明治三十一年,一九九八年)。  
  尔后,法曹一元概念渐渐明确,即以英国之barrister为范本,法官之产生是从律师选任之意。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临司)于昭和三十七年(一九六二年)设置,一九六四年八月决议通过意见书,与这次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一样,在二年间审议后,提出了对法曹一元制予以肯定评价,但暂时不予实现之结论,其结果,引起律师会之大力批评。该调查会会长为民法学权威东京大学法学部我妻荣教授,由于调查会作出此种结论,其后则产生意见对立。该调查会提出“以法曹一元制之优点为理想”,这是调查会认为现实上法曹人数之增加等,仍须有周到之准备所提之意见,习管如此,对于基盘整备,仍未付诸实行。尤甚者,该调查会以“司法行政之指挥命令系统之明确化、责任体制之确立”为理由,致使法官统制制度,将司法行政委任给长官、院长,形成法官会议空洞化之契机,此种事实自不容否定。当然,战前以来,“在朝”法官、检察官与“在野”律师形成对立轴,是其重要背景,亦属确实。实际上因该调查会作出暂缓实行之结论,这种对立更形尖锐化,而律师会则对于调查会之意见书也强化法官之官僚统制一点,强力批评,因此若谓此种对立并无实益,并非妥适。  
  即使如此,其后日本法曹一元制之论议,仍非集中于为法曹一元制之基盘整备内容,而仍是围绕在原理的对立,此种倾向非常明显,将所谓法曹三者予以一体化而成英国型之法曹一元,距其实行之路途,仍非常遥远。因此,这次改革审议会,对于法曹一元如何处理,自相当重视。一部分律师主张,从律师选任法官之法曹一元之实行,与现在职阶制度之法官选任制度,应完全分开讨论,若追求前者,则自应大量增加律师人数,议论却进入此方向发展。于此所指法曹人数增加论,系有独特的含义,且与司法改革之应有理念,息息相关。  
  四、司法改革之课题  
  以上所提日本之司法,其应改革的课题,可谓堆积如山。不过,我想贵国现正进行中之司法改革,也许多少可以日本作为参考,乃将日本司法改革之课题,以稍加一般化之方式提出,并说明其论理之意义。  
  (一)我国司法改革是与行政改革相连结而展开,是其特征。在这种模式下的司法改革,是以规制缓和为基础之国家改造计划改编而成,而律师之职务及事务所,凡不符合国际标准者,成为改革之对象。行政改革之结果,国民从对行政之依存脱离出来而自立,“自我决定”、“自我责任”型社会即将到来。因此,司法之角色,以“事后救济”为中心,裁判外纷争处理(ADR)等之纷争处理方法则积极运用。但是,这种行政改革主导型的司法改革,国民权利自由之保障及司法本来的角色,则以以发挥达成。在日本,因战后改革而司法权之独立及违宪立法宪查制获得确立,司法行政权及规则制定权,也赋与最高法院,虽然如此,但司法在物理标准上仍嫌过小,特别是有关公权力行使之违宪违法之导正及私人权益之保护,整体而言,宪法行政法相关之诉讼事件,在数量上相当稀少(行政事件一年约一七00年),难谓已达国际水准。特别是以行政为被告之行政诉讼,胜诉可能性极低,关于租税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领域,在德国已有多数判决宣告违宪,而日本最高法院至今仍未出现一件宣告为违宪之判决。如斯,司法追随行政之背景下,司法上层部虽说是为回避政治所使然,但为实现国家改造,司法之角色不应只限定在解决个人权利义务纷争之本来任务,并应积极统制国家之行为,扩充为得发挥法创造机能及政策形成机能之司法。进而使司法成为突破事件性要件,对违法的行政作用予以积极纠正,强化对行政之独立性,提升国民对司法之信赖感。在日本,英美国家之衡平法的作用,相当薄弱,只有强化衡平法的作用,司法改革才能得到国民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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