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商务法专栏: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环顾与设想

  (1)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因为电子商务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其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能够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2)充分利用国际资源
  电子商务法,只是有关交易形式的基本规范,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犹如网络上的IP/TCP协议一样,明显具有国际通用性,而不象物权法、亲属法那样具有浓厚的民族特征。所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规范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除了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参考国际上成熟的立法经验之外,还可以考虑聘请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法方面的有关专家作为立法顾问,以便直接吸取其经验。根据联合国贸法会的规定,该组织也有义务指导其成员国制定相关立法。这样,可以在立法中避免与国际通用规则相抵触的情况产生。
  (3)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内容
  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在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应用,而给商事法律关系所带来了的一些新问题,它大致包含以下一些具体制度:一是数据电讯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以及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二是电子签名效力制度。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电子签名)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三是电子商务认证制度。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限于篇幅,这些制度不再详述[22]。
  应当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一些学者所提出的电子商务立法,并非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而是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即从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角度来考虑问题的[23 ]。笔以为这种立法思想不可取,原因有二:一是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涉及面极其广泛,无法在一部法律文件中达到“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二是从全球范围来看,许多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无适当的解决方法[24],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条件并不成熟。相反,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文件的内容大多集中于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方面,则反映了目前电子商务立法的迫切性和可能性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4)电子商务法的文本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立法的文本模式大致有二。一是制订单行法,如美国的《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章法》、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均属此类。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其优点是便于解释、界定的新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修正案形式对原来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进行全面修订,从“破旧”出发,而达到“立新”的目的,譬如印度的《1998电子商务支持法》就是典型例子。该法共对原有的7部法律文件进行了修正,清除了以纸面环境为基础的法律对电子商务的障碍,它不仅针对具体的交易形式,而且还涉及到证据、金融、刑事责任方面,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2,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出台,但无论是制订单行法,还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实际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法工作。因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旧规范的废除,是两个相辅相成基本方面,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的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于“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诸如证据法上关于“书面原件”的要求,企业登记、税务申报方面的“书面要求”规定等,就是必须修正的部分。譬如德国于1997年制定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其中就包括了对“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内容。可以说德国为了实施其电子商务法,已经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了调整[25]。
  3,关于广义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除了上述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规范之外,还包括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许多新规范,因而其规范体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个理论准备与经验积累的过程。不仅需要对外国经验的借鉴,同时需要国内相关行业实践的总结。对于广义的(即实体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应当分别两种情况而论。对那些在我国已经有实践经验,并且国际上的类似实践与立法已经成熟的,譬如网络证券交易,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立法。而对那些在我国尚未有实践的商事交易种类,譬如网上期权交易等,暂时只能处于跟踪研究阶段,还不能急于匆忙立法,以免事与愿违,做出违背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规定。
  作者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0号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64信箱 张楚收 100876  Email: chuzhang@163bj.com)
  [1]譬如200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第一号议案就是呼吁电子商务立法的。
  [2]参见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44页
  [3]参见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226页
  [4] 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 [R ]尤他州法律汇编第46目第3章 Utah Code Ann. tit. 46. Ch. 3 (1996) 
  [5] 参见美国MBC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立法摘要 [R ] <http//www.mbc.com/ds-sum/html>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1999年10月访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