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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论文研讨会(3)

  任务及展望:作为我国整个法学的一部分,在21世纪,在促进我国社会改革,依法治,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总目标下,这一学科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即研究工作应不断地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把西方不同历史时期符合各项客观真理要求的,优秀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介绍到我国,达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目前,国内对该学科的实际意义认识不足,研究工作后继之无人,所以,仍希望引起各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
  对本学科改革的几点意见:第一,根据其研究对象,应把名称改为“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这样既符合学科内容,又能与国际接轨,在西方它一直被包含在政治学的范围内,列宁也提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第二,就其研究内容,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要正确处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它们融为一体,许多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往往是当时主流政治法律思想的制度化,有时,前者又会对后者产业直接影响,如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产生并发展了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在研究学说史时也要研究制度史,还要注意跨学科研究。第三,研究成果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国情;研究方向应是西方法律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涵义和理论价值,成功范例。要实现法治国的目标,我认为,应重点研究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对资产阶级反封建反专制而提倡的民主自由平等原则,人权及人民主权原则进行长期而深入的研究;这需要几代人相继努力,方能完成。
  这门学科虽不受重视,但对部门法学理论法研究而言,如果不能掌握西方法学名著表述的基本原理、基本内涵、基本理论的话,恐怕是有所欠缺的。
  张文教授:
  王老师是我的老师、我听过他讲的“外国政治思想史”,这是一门重要的课。刚才王老师提到,这一门学科应主要研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而且,现在似乎是“言必称英美,动辄谈接轨”,我想请教王老师,应该如何认识这种现象?
  王哲:我之所以讲,这门学科要重点研究启蒙时期,是因为目前中国的国情与当时类似。就建设市场经济而言,正如邓小平所言,管理性、制度性的东西可以多学一些。
  另一评论人:
  王老师也是我的老师。他讲到,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一直非常密切,那么,问题是:是否需要或应不应该在法律院系中开设政治学理论课?首先,就名称而言,现在已经有了“政治学说史”,若按王老师的意见,是不是又倒退到几十年前的做法,把二者合一了?其次,研究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时,这个“史”的下限在哪里?一般都认为以二战为下限,研究当代史的教科书极少,但对我国改革20年来影响最大的,主要是西方二战后的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比如经济改革方面的新经济、新自由主义,文化变革中的后现代主义(“告别革命,拒绝壮烈,躲避崇高,苛求下流”;有现象无本质;潇洒走一回等等)。不涉及它们,这一门学科就老化了。我认为下限起码需在20世纪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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