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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论文研讨会(2)

  巩献田:
  刚才听了周教授慷慨激昂的发言,目前又读了他的论文,觉得这篇6万多字的文章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基本观点我是同意的,但有些问题想商榷一下。
  第一,文章15页提到,从1957年到1976年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效法律有10部。我仔细查数了一下,不是10部,而是90多部。改革前30年里,中国有严格大法135个,经过清理,只剩下24个,一数据可参见“中国法律统计年鉴”。这些数字是硬件,不涉及你的观点。但是,目前思想界有股“历史虚无主义”,比如,文革时人们认为中国只有两个半好人(毛泽东、林彪、周恩来),现在则认为中共从未办过一件好事。因此,这些数字如果弄不好,就迎合了这股法治上的历史虚无主义。
  第二,立法学家不仅要关注立法,还要关注法的实施。我念高中时,恰逢《高等教育60条》颁行,当时大家都认真执行如今《高等教育法》已实施一年半,而在研究生第一堂课上我问学生,高等院校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竟然无人知道。这是规范我们自己的法律,研究生一年级了,竟丝毫不知,毫不关注这一涉及我们自身的法律。
  第三,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为什么有法不依?如果只学关于法律实施的专业而不学立法专业、长期以往,是无法解答这一问题的,是不行的。
  湛中乐:
  周老师是立法学教授,他对中国50年立法史做了资料详尽,观点鲜明的综合评价,对法治前途进行了展望,许多观点是独到。这里,我只谈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对现行《立法法》的评价。它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以及对立法内容的基本规范均做了规定,所以说它是宪法性法律。我赞同周老师提出的《立法法》的不足,比如说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限仍不明确、司法违法、立法监督只作了初步设想,违宪审查未获明确确定等。
  第二,关于立法的民主性与决策的科学性(见论文最后部分)。周老师提出,20年来立法过程中有很多总是如地方与部门争权,一方面是有法不依,一方面是造成执法混乱的乱立法,立法失范和无序化,我赞同这一观点。我发现,立法过程中也有许多立法腐败,比如立法者受地方或部门控制,立法非民主化、高层立法人治化等等。《公务员法》至今仍未出台,与它涉及各种利益和权限划分,从而引发很多立法腐败行为有关。《立法法》于1993年开始起草,2年后方获通过,也与它牵涉权限的划分(如违宪审查的机构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专门的宪法委员会)等敏感问题。因此,如何实现立法的民主性与决策的科学性、对立法者而言,的确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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