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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论文研讨会(2)

  第三,关于党政法的关系。周老师敏锐而现实地谈到了“一体化”,我觉得一些基本法律的过分政治化,与当今潮流有所出入。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党与法律的关系;而在其他法律中,应注意避免政治性话语。我们应按现代法论要求,规范政党、政论和立法者之间的关系,各种有立法权限的机关、都应严格按宪法规定的体制来运作。至于所谓的改革20年的“良性违宪”现象,我觉得不应长期存在;在法律的启动、制定过程中,政党需摆正自己的位置,公民的参与、民主化与科学化是重要任务。
  第四,关于司法解释。在过去的一个《立法法》草案中,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是司法解释的主体,并没有对最高检察院做出类似规定。我认为,对检察院地位的规定应尽快修改,以免其陷入两难境地。我同意司法解释应是个案解释。许多司法解释,包括今年3月8日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补充规定》,在宪法意义上实际已经违宪,但它们的内容都很好,弥补了原有法律的不足,因此,现行司法解释已超过了宪法赋予法院的职能范围。目前还应定位一下,法院对个案的解释,不是具体到某一具体法官的解释,我觉得在这一段时期内,应由最高法院审委会对在中国有典型案例意义的案件进行讨论后,以公报的形式公布于全国,就上有判例的意义,而不是诸如对民法通则《意见200条》这样一种制定出比原法更详细的法律文件的立法行长。
  主持人:各位老师的发言实在精彩,让人不忍打断,但为了展开更深入的私下讨论,我们不得不暂时休会十分钟。
  周旺生:很高兴能与大家在这样一个论坛上探讨一下中国的立法问题。我提交的论文《中国立法50年》包括两方面内容:上篇中国立法50年变革与转折历程,下篇从经验的积累谈起,讲了中国立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在正式谈及这两方之前,我简单叙述了一下50年立法的大致情况。
  一般认为,以建国为标志,立法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实际上,在巩固新改立法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另一方面,中国立法的发展也是不平坦的。新中国的立法史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949年-1956年,称为“矛盾的开端”,在社会发展中剧变的历史条件下,立法仍有相当的进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达30多种。同时,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很大,对其后立法的正面影响不大。(2)至70年代后期,新中国立法工作全面跌入低谷。本来,按常规应有不错的发展,但不按常规发展也是一个历史规律。有唯一立法权的最高立法机关,在50至60年代初,从最高领导到打字员,全部工作人员数只在一百左右,大概除了柬埔寨这样的国家之外,只有中国了。这段时间里,全国人大除1975年、1978两个宪法修正案及《1960年农业发展纳要》以外,没有任何立法活动与成果。(3)70年代后期之后这20年来,是立法整体链条中发展最快、最好的环节,具体表现在:第一,指导思想和观念发生了变化、立法被提到国家生活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立法权限也下放到省一级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但我认为,立法权限的改革是违宪的,因为1979年《地方组织法》颁行时,1978年宪法仍然有效,“违宪”问题在中国很值得研究。中国是有许多不同“地方”的国家,我甚至还觉得,中国立法的发展是与违反宪法连接在一起的,每一次让立法有进展的改革都是以违宪为开端的。还有,中共中央最近决定,山东省省长与海南省省长对调;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部署严打工作,这些做法是否违宪?严打本应是由司法机关负责部署的,而不是中共中央改法委这样的群众组织(笑)。1982年巩固了对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改革成果,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等,这些都是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我认为,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国家立法权这一进展是可以载入史册的,因为它已具有一定的专家立法的意味,而全国人大每年只有一周的开会时间,且不提什么讨论,只要每一个人大代表能看懂法律草案的每一条规定并有所思考,就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造化了。1986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地方立法权有所扩大。到现在,尤其是《立法法》颁布后,中国的立法权包括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民族自治区法规立法权、特区立法权等多种权限的立法体制这些都是重大进步。在法律体系方面,过去30年里长期不能制定的法律现在几乎都制定出来了,目前几乎每个部门法都有一群数目可观的法律作为主干。我注意到,至1999年底,中国有效的法律共371部、行政法规等则数以万计,有人统计,地方法规已达3万多件,在去年2月2日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召集的会上,我讲到,从绝对数量上讲,我已给很难找到哪一个国家能超过我国,目前应解决立法质量问题了;否则,再过20年,就像现在处理人口问题一样,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解决法规的数量问题。在立法主体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县级以上都有人大常委会、人大和政府,它们都有各国的立法权,这与过去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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