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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论文研讨会(1)

  我主要谈谈自己的三点意见。第一,“法律解释应有利于被告”与“刑诉法中罪疑从轻或从无”是两个问题,前者是适用解释,后者主要取决于证据。第二,对刑法的解释应不应该有利于被告?比如陈兴良老师所说的,刑法解释应展示法条所展现的全部内容;在对法条涵义没有争议时,当然应该展示全部内容;在法条规定有歧义时或含糊不清时,我个人认为应采取“有利于被告”的态度。因此,采取这种态度的前提应有所区分和限定。第三,储老师提出,法律解释根本上是法官的个案解释,我觉得,法律解释即要考虑到理论完整性,又要顾及现实可行性,现在,如果把司法解释权完全交给法官个人,那么后果会怎样呢?最近,就两件案法相似的婚内强奸案件,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被告强奸罪名成立,而沈阳市某区法院则判决被告无罪。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得出不同的判决,在目前的法官素质、司法环境和司法体制下,要是把解释权下放给法官个人,“执法统一”如何实现?下放可能造成司法环境大崩溃的后果,我们应把刑法解释的理想规则与现实规则区别开,并做好这两种规则的协调工作。
  主持人:上午的会议分为两个时段,第一个时段是领导讲话,这一时段已告一段落。下一个时段是正式的学术研讨。
  储槐植教授:  
  今天我讲话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关于刑法适用解释的必要性。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曾经存在着思维僵化的现象,在没有刑法典以前一切用政策办案,有了刑法典以后,什么事情都喜欢对号入座,使得整个刑法在运作中发生了僵化现象。
  在我国当前讨论刑法适用解释,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它的必要性来源就是成文刑法的特点。成文刑法的特点是抽象性、孤立性和静态性。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正好与成文刑法的特性相反。具体案件具有具体性、牵连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所以这就造成了具体案件和刑法典无法对号入座。但是刑法又要起调节现实的作用,所以这就涉及到刑法解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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