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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论文研讨会(1)

北大法学院论文研讨会(1)


储槐植


【全文】
  主持人:上午的会议分为两个时段,第一个时段是领导讲话,这一时段已告一段落。下一个时段是正式的学术研讨。
  储槐植教授:  
  今天我讲话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关于刑法适用解释的必要性。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曾经存在着思维僵化的现象,在没有刑法典以前一切用政策办案,有了刑法典以后,什么事情都喜欢对号入座,使得整个刑法在运作中发生了僵化现象。
  在我国当前讨论刑法适用解释,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它的必要性来源就是成文刑法的特点。成文刑法的特点是抽象性、孤立性和静态性。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正好与成文刑法的特性相反。具体案件具有具体性、牵连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所以这就造成了具体案件和刑法典无法对号入座。但是刑法又要起调节现实的作用,所以这就涉及到刑法解释的问题。  
  关于具体案件,不仅是有一些分则、条文、概念和司法实践会发生出入,例如,刑法典对盗窃和诈骗做了明确的不同规定,但是往往有的罪犯用诈骗的方式来盗窃。或者有的案件,表面是盗窃,实际是诈骗。在这种情况下,定罪量刑就发生了问题。不仅是分则上,总则上也存在问题。前不久,在山东兖州,有一名汽车司机,因其父亲是支部书记引起民愤,村民认为其父亲在车内,有三四百人都砸汽车,司机在逃跑时倒车中撞伤一村民,这个村民在第二天死亡,验尸报告写明是内脏受损。另外还有两名村民受了轻伤。在此案的审理中,有的人认为是紧急避险过当。保全的利益不应大于受损的利益。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有人认为他是在防卫。但是正当防卫规定要制止不法行为,这名司机不是为了制止,而是为了逃跑。
  我认为这起案件在形式上是避险,而实质上是防卫,所以还是应当定性为正当防卫,不应认为其是避险过当。可见,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在实际中会发生牵连。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所以要在实践中适用刑法,就必须对其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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