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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官名誉权的司法救济---从王法官名誉权一案所想

略论法官名誉权的司法救济---从王法官名誉权一案所想


谢侃


【全文】
  一、王法官一案的情况
  日前重庆市A区基层法院受理了B区基层法院一王姓法官(某庭庭长)诉三家报社(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重庆现代工人报)的名誉侵权案。三家报社发文刊载内容为“政府人员涉嫌造假,法院法官违章办案,重庆建科院面临解体”一文,文中涉及王法官的职务行为,并略作否定性评论。王法官认为报社报道不实,评论不当,以自己名誉受损为由起诉至A区法院要求赔偿。A区法院择日依法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先后陈词,法庭紧紧围绕王法官审判案件之职务行为的事实开展调查,以求辩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适当。
  二、审理上的逻辑矛盾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其中出现了权利行使的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作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作出决断,所以最终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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