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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论著注释和治学态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学术论著注释和治学态度的一点看法


龚刃韧


【全文】
  关于学术论著注释和治学态度的一点看法——从抄袭之风想到的
  <font color=red>经原作者同意,转载自《北大法律评论》(1999) 第2卷·第2辑·页745-753(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2, No.2, 1999, pp.545-753)</font>
  前不久,我在北京大学附近的风入松书店买到一本《当代国际法论》。①该书的前言有这样一句话,“(本书)在和平解决争端、难民、人权、国际组织等等问题上也都反映了作者的新成果。”由于我对人权问题比较感兴趣,便想先浏览一下第十二章,即“国际法上的人权”这一章。当我翻开一看,立刻就非常吃惊地发现,这一章中竟有大段大段的内容与我在一本《国际法》教科书中所撰写的有关章节几乎逐字逐句相同。②
  在这里,我无意追究任何人的抄袭责任,主要想就端正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谈一点个人看法。几十年来在中国法学界,由于种种原因,如早期政治运动的干扰、长期缺少研究资料、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较差、喜欢宏观大论的传统思维方式、缺乏严格的学术训练以及一些学术管理体制的混乱等等,造成许多以“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形式发表出版的作品内容上质量不高,在形式上通常也缺乏必要的注释。无论在图书馆中还是在书店里,人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厚厚的法学著作,里面竟然没有一个注释。有的法学论著虽然有些注释,但都是政治性的,只有关于马列著作或中国国家领导人讲话或文选的注释,而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学术性注释。
  然而,学术性论著不同于小说、回忆录以及散文之类的作品,那些作品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经历、阅历、观察、体验以及感想而写成。但以学术论文或著作的形式而出现的作品,必然要在使用大量的资料和借鉴前人或别人的研究成果  基础上来进行逻辑分析、推理和证明。对于一篇法学论文,人们必然会问如下问题:作者到底使用了哪些原始资料?作者分析了多少司法判例或其他法律实实践?作者的结论是根据哪些资料求证出来的?在有关的学术论点和见解中,有哪些是直接引用或间接借鉴了别人的研究成果?又有哪些是作者本人的观点或见解,作者在其中有多少创见等等。如果没有注释,对所有这些问题,读者只能随意猜测了。要是读者相继续就同一内容进行研究,由于不知原始资料来源和学术观点或见解的来源,也无法求得更深入的了解。若不求甚解而随之东抄西抄,造成的是学术界的恶性循环。最后,人们写的所谓“学术论文”或“学术著作”都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完全丧失了学术价值。所以,学术论文或著作附上注释,绝不是装饰,更不是为了炫耀,而是为了表明学者应有的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同时也是对读者负责。此外,学术论著附上注释,至少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抄袭之风。
  这里,我想举两个中国国际法学者大概都了解的国外国际法著作的例子。一个就是英国学者写的《奥本海国际法》,这在讲英语的国家中长期以来都是一部权威性的国际法教科书,这部书已经经过九次修订(其中第8版和第9版已有中译本)。如果翻开1992年由前国际法院院长詹宁思和英国外交部法律顾问瓦茨第九次修订、两卷本的《奥本海国际法》的英文版(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Ninth Edition, Vols. 1-2, Edited by R.Jennings and A. Watts, 1992,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就会发现仅注释部分就占了全书一半以上的空间。这还只是本教科书,而非关于国际法上某一问题的学术专著(当然《奥本海国际法》也完全可以被看作是本高质量的学术著作)。相比一下,我国这些年国际法的教科书或概论书,虽然还不到汗牛充栋的地步,但也有数不清之嫌了。可是,在这么多国际法教科书或概论书中,应该承认学术上高质量的作品实在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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